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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有两位劳动者分别前后向栩栩老师咨询,关于离职证明内容的问题。

他们都是被迫离开公司的,一位是被违法解除,另一位是被拖欠工资。

离开公司时,公司方不配合出具离职证明,

并且在离职证明上极力抹黑劳动者,罗列出很多不实的内容,

目的就是不希望员工顺利寻找下一份工作。

如果您也遇到以上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

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受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

房地产经纪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姜某所在门店是其中之一。

当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两次向姜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

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

姜某收到第二份《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

后在落款处签署“本人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并拒绝到该门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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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

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当日,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姜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姜某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经审理,姜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

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姜某的工作地点。

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故对姜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

故对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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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离职证明有瑕疵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开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

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

故从上述两个角度分析,如果您的离职证明上述的不利内容,

是可以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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