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有人说,法不容情、法不藏奸!其实,法律就好比一把利刃,能不能真正发挥出维护正义的功能,关键要看执掌法律的人,也就是法官。法官若秉持正义,不肯徇私,法律就是正义的防线;法官若是私欲膨胀,丧失底线,法律就可能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近年来落马法官的恶行充分说明,一旦执掌法槌的人突破了底线,法律就会被玩弄于股掌之间,其危害之深重、破坏之巨大,几乎超出人们的想象。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肖学军,堪称以法谋私、以权谋私的典范。在肖学军的手中,法律与职权成了他的敛财工具,法院执行可快可慢,可多可少,可轻可重,就看你给他多少钱。

向肖学军行贿的人,有的是为了顺利拿到执行款,有的是为了在强制执行时提高分配比例,或者希望能在一些外地法院已经执行的案件中参与受偿分配,还有的是请肖学军“协调”解封部分被查封资产。但有所求,肖学军来者不拒。他甚至同时接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收受双方送上的贿赂,被人称为原被告通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肖学军这样的法官眼里,法律毫无严肃可言,纯属他手中的一把剔骨尖刀,无论什么案子,都要“鹭鸶腿上剔精肉”,榨出点儿个人的利益来。2019年6月27日,肖学军因受贿罪而获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分管法院的执行工作,把多名女律师发展成了自己的情人。女律师既做情人又做掮客,成为刘青峰敛财的帮手,经手的官司成了他们的财源。由于情人律师之间的争风吃醋,刘青峰被拍下了床上艳照,投至纪检部门,于是滚鞍落马。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也有一起因债权而引发的经济纠纷,跨越数个春秋,几度对簿公堂,法官做出的裁量,从通辽市检察院到自治区检察院,都认为判决“显失公平”,然而迟迟得不到纠正,令人不由的心生疑问,其中莫非也有什么猫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以这3000万的借款为起点,双方先是合作开矿和利润分成,后来又归还开采权,签订偿还收益款的协议。几个回合下来,意隆公司已经由最初的借款3000万元,变成了需要偿还1.2亿元,而且是按月归还,逾期将支付巨额违约金。而这一违约方滞纳金的计算比例,已经远比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

在意隆公司无力继续偿还约定的欠款时,到法院打官司便拉开了帷幕,于是便演绎出一份由原被告双方律师“代签”的,掠夺意隆公司财富的《71号调解书》。对于这份法院出具的法律调解书,意隆公司声称并不知情,属于公司委托律师越权签订,不是意隆公司的真实意愿。然而,申诉无用,告状无果……不服嘛,就以“拒执罪”收拾你!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该案件的审查,认为《71号调解书》有瑕疵,依法提出了再审的司法建议。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原审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检察建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这份调解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意隆公司的强制执行一直在持续。法院曾经计算过,意隆公司应该偿还的本金是6500余万元,滞纳金是2.8亿。法院已经执行了2.1亿,还有1.4亿没有执行到位。3000万元的本金借款,变戏法一样地增长到需要偿还3亿多!法官难道看不出其中的蹊跷吗?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是无意之失,还是故意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无奈之下,意隆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方认为司法鉴定等证据支持《71号调解协议》不是意隆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执行的违约方滞纳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内蒙古高院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按常规而言,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提出抗诉之后,法院应该进入再审程序,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可是,内蒙古高院居然对此案也不予受理,对于被告方律师自己填上去的第三项委托权“代为和解”这样重大的瑕疵,高院的法官也视而不见、装睡打鼾,这岂非咄咄怪事?从通辽市中院到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竭力维护一份显然有失公允的调解书,这难道不反常吗?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孽!如今,此案已被央视《今日说法》曝光于天下,是否有人在用司法权攫取利益,是否有人在用法律遮掩贪婪?检察机关应该出手调查,让真相水落石出!

意隆公司的遭遇,不禁令人想起了几年前落马的一个法官,湖南省岳阳市中院行政庭原副庭长郑波。郑波与另外几人联手,图谋一家涉案企业的财产。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便是把一份裁定书中原来的“解散清算”篡改为“破产清算”,于是乎,他们就以93万元的微小投入,攫取了1500万元的不当收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或律师都是靠法律吃饭的人,他们一旦起了贪念,一旦暗地勾结,一旦把法律当成谋财的工具,受到他们袭击的案件当事人势必难以招架,因为他们熟悉法律,知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知道如何设置合同陷阱,知道如何运作官司。总之,在他们的手里,法律不代表公平正义,而是代表狙击的武器,进入他们的射程,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

但是,罪恶可以得逞一时,不能横行一世。法官或律师可以玩弄法律一时,却不能永远把正义击败。前有车后有辙,昨天落马的法界败类,就是今天作恶之人的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