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2011年在某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经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且承诺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利息。保险到期后,刘某得到的收益与承诺不符,甚至低于银行同期利息,因此投诉至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
处理过程
收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及时受理并转办相关银行,经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银行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核实该产品销售及收益情况。经人民银行协调,刘某与银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按同期银行利息对刘某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银行机构业务人员在推销产品时承诺不贴合实际的高收益,误导金融消费者,未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启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要对产品收益、风险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不能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风险,误导消费者。同时,要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增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质量、性能、收益、风险的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编著)
信用卡权益与承诺不符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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