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王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罗甸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之便,接受阳辅海为其马仔王涛脱罪的请托,以未对王涛立案侦查,违规为班超民、岑辉猛办理取保候审等方式,在3人涉嫌持枪滋事案件办理上为阳辅海、王涛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人民币10万元。王军作为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在以阳辅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办案民警的工作请示不予回复、不作指示,利用职权以未将该组织成员王涛、班超民、岑辉猛3人持枪滋事违法犯罪事实一并纳入侦查范围的方式包庇、纵容阳辅海及其犯罪组织。

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作为罗甸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应当明知王涛、班超民、岑辉猛等人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仍对该组织及王涛予以包庇、纵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阳辅海的请托,为帮助王涛逃避刑事责任而收受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