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契:

也就是“契税”,旧时民间不动产买卖典当,在契约成立后,新业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纳契税的行为。一经税契,白契即可换。

宋代税契:

从南宋开始,朝廷将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缴纳改成了由买者单方缴纳。元明清三代,契税的纳税人都是买方。

在宋、元两代,各级地方官府并没有专设税务机关,所以纳税人都是去县衙、府衙投税。明代出于加强税收管理的目的,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下令在府级地方设立税课司,在县级地方设立税课局及河泊所,专管赋税。后来,地方府县级官府中也有了税课司、河泊所等专门的税收机构。

缴税听上去简单,实际要经历呈契、验契、纳税和盖印四步程序,朝廷有严格的要求。

从宋代开始,朝廷要求缴纳契税的人呈验的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的。这种契约在宋代被称为“官颁契纸”,在元明两代被称为“契本”。不论是官颁契纸,还是契本,都统一规定契约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官府认可,就会在契约上加盖关防官印。

如果民间所呈契约不符合统一要求,则可能被拒绝盖印纳税,甚至触犯刑律。

纳税的契约是“红契”,偷税漏税是“白契”

既然古代百姓履行纳税是义务,那么依法缴纳契税后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缴纳契税后,契约行为就得到了官方承认,正式成为有效契约,如果一方权利受到了侵害,是可以向官府申请保护的。因为古代没有专门的产权登记和公示制度,所以缴纳契税实际上也是官府进行产权登记,向社会公布契约的行为,具有今天登记和公示的效果。

而未经纳税的契约,就不符合契约成立条件,不能得到官方的承认。宋代就规定,这种没有经过纳税的契约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日后发生纠纷找官府时,官府不能加以保护。

那么怎样辨别契约是否“合法”呢?这就要看官印了。由于盖印都用红色,所以古代将纳税以后盖上官印的契纸称为“红契”,没有经过官方加盖红印的契纸称作“白契”。民间为了逃避税收,往往订立契约后并不去官府纳税,加之官府的税收征管不严,使得白契在古代社会中非常多见。

除了白契以外,有时也会出现百姓与官员内外勾结的现象。有时地方官员私收钱款,然后暗自向交易双方发放红契,或者直接贪污契税收入,致使契税收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