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邵某的妻子十分痴迷游戏,经常与陌生网友聊天打游戏,甚至冷落邵某。几次邵某工作完回到家,连一口热乎饭都没有。近日妻子认识了一个声音十分好听的异性,两人还是同城,便想有空了约着见面。邵某可不乐意,苦口婆心一番劝说,见陌生人十分危险之类的,妻子不以为然。
于是,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风险,邵某决定自导自演一出“陌生人入室抢劫强奸”的好戏。邵某购买了人皮面具,趁着妻子在家的时候,闯入家门进行抢劫,并将妻子捆绑起来,对妻子进行了强奸,之后逃出家门。然而尴尬的是,不知情的妻子在事后悲愤的选择了报案,邵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该案提请至检察院批准逮捕,因为邵某夫妻俩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没有发生破裂,妻子也没有要求处理邵某,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嫌疑人,邵某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目前警方已作销案处理,邵某也被无罪释放。
【分歧】
对于邵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因为其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违背了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在量刑时考虑到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和具体情节可以减免缓。至于是否构成抢劫罪,从情节描述来看由于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仅仅是吓唬老婆,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案件属婚内强奸的理论范畴,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构成强奸罪。而在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上,由于邵某所抢的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自然也就不存在抢劫一说。
【评析】
综合来看,上述两种意见都认为邵某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某确实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但本案中有许多特殊性。
首先,邵某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奸淫,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虽然方法欠妥。其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特定人的行为如果不会危及社会其他个体,就不能按犯罪处理,本案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性。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邵某,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最合理之结局。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邵某不应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论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不值得鼓励,毕竟是对妻子的不尊重,小小的惩戒一下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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