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美国开国元勋在起草美国宪法时,他们明确地想要试图避免重蹈覆辙,因为他们刚刚打了一场战争,将美国从英国的殖民下独立出来,后者当时受到几乎不受约束的英国国王的统治。在美国最重要的执政文件中,虽然开国元勋们对弹劾只做了最低限度的描述,但当时的其他著作也侧面描述了他们的洞见。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5篇中,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美国政党制度的创建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将弹劾本质上描述为释放另一场“国家危机”的阀门,他们担心弹劾变成党派之争的手段,汉密尔顿和其他开国元勋努力思考如何最好地执行这样的检查,最终他们确定了基本运行至今的制衡体系,但是,对于弹劾总统来说,开国元勋当初确定的制衡手段还有效吗?

甚至在230多年前,他们就有了可怕的先见之明,担心弹劾过程会如何收场:受到党派之争的困扰,各派系争权夺利,置美国利益于不顾。到目前为止,从第17任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到第37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从第42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到第45任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每一次弹劾程序都基本上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的。人们不禁想要询问一下:美国开国元勋担心弹劾变成党派之争,当初的制衡手段还有效吗?

1、为什么弹劾对开国元勋如此重要?

要理解美国开国元勋提出制定弹劾条款的理由,首先需要考察他们对总统职位的看法。汉密尔顿(是的,就是那个人)实际上想要一个更强势的首席执行官,但他也确实意识到,需要对他们的权力进行一些制衡。这就是为什么汉密尔顿会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主张,为什么应该将弹劾条款写入美国宪法。

根据杰出的汉密尔顿传记作家罗恩·切尔诺的说法,汉密尔顿试图保护美国不受有蛊惑人心倾向的人的伤害。上个月,切尔诺在《华盛顿邮报》上写道:“从一开始,汉密尔顿担心,未来的美国总统或将出现野心、贪婪和虚荣心等邪恶倾向。”

切尔诺提到了汉密尔顿在1792年的一篇文章,其中,时任财政部部长警告称,未来的美国总统可能会表现出这些倾向,切尔诺认为,这听起来很像白宫椭圆形办公室的那位主人:

“当一个人在私生活上没有原则,对自己的命运绝望,脾气暴躁……在他平常的举止中是独断专行的,众所周知,他私下里嘲笑美国的自由国策,抓住每一个使联邦政府难堪的机会……人们可能有理由怀疑,他的目的就是将事情弄得一团糟,以便‘制造混乱,上下其手’。”

2、开国元勋设定了弹劾的罪名标准

美国宪法中规定的前两项可指控的罪名非常具体,叛国就是背叛美国,而贿赂是因为你得到了有价值的东西或要求别人为你做某件事,而被人左右去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行事。

贿赂似乎是众议院民主党人现在在巧妙地提出的一个论点。

上周在接受美国国家公共电台采访时表示,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众议员亚当·希夫表示:“首先,正如开国元勋对贿赂的理解,贿赂并不像我们今天在法律上理解的那样。它的范围要广得多。这意味着:你是出于某种个人利益或政治原因,而不是为了国家利益,你涉嫌滥用职权,从而破坏了公众对你的信任。”

而“重罪和轻罪”这个更为模糊的术语似乎给了国会议员更多的回旋余地——或者说是“弹药”。不过,正如哈佛商学院历史学家南希·科恩上月在WGBH成员站,在一次讨论开国元勋和弹劾话题时所说的那样,“重罪”并不是某种非常、非常严重的犯罪,这只是意味着对美国的犯罪。

科恩透露,这些开国元勋有一种“明确的信仰……特别是在考虑弹劾问题时”,他们的目标和承诺的严肃性,也是国会的后继者们应该拥有的重要品质。其中包括这样一种理解,即:即使“在法庭上可能不是可起诉的罪行,但它可以被识别为是不利于美国利益的。”这种措辞的目的是为国会议员和公众提供一个标准,而不是“由政治风向决定”。

3、开国元勋寻找了公正的仲裁者

正如美国国家宪法中心所详述的那样,在美国立宪会议上,曾有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弹劾问题的不同的提案,弗吉尼亚州的提案,希望弹劾问题由联邦司法部门处理,而新泽西州的计划确定,只有在多数州州长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弹劾罢免程序。

而最终被美国立宪会议采纳并延续至今的弹劾程序,主要是来源于汉密尔顿提出的方案,这是模仿英国罢免公职人员的制度,汉密尔顿的方案在很大程度上被采纳。这导致了在决定一项起诉时,由下级议院(众议院)作为大陪审团,然后由上级议院(参议院)作为审判陪审团。

而在决定弹劾罪的最终判决中,有一些人要求最高法院成为最后的仲裁者,但是,汉密尔顿坚决反对这一观点,他认为,只有参议员才有足够的独立性来彻底评判美国总统,而不是由被指控的同一位总统可能任命的法官决定。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5篇中写道:“除了在参议院之外,还有什么地方能找到一个足够有尊严或足够独立的法庭呢?还有什么其他机构能够对自己的情况有足够的信心,能够在个人被告和选民代表(即原告)之间保持必要的公正,并不带敬畏,且不受任何潜在的影响呢?”

4、如果参议院变成了党派之争的场所呢?

这正是每一次在参议院的弹劾案中所发生的事情,而且,在潜在的弹劾案之前已经出现了很多类似案件。

虽然民主党控制的众议院只需要简单多数就可以弹劾,但参议院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定罪,即67票。目前,共和党以53票对47票的优势领先,只有少数共和党参议员表现出愿意跨越党派界限投票给特朗普定罪的迹象,比如犹他州共和党参议员米特·罗姆尼和阿拉斯加州共和党参议员丽莎·穆尔科斯基。其他一些人,比如俄亥俄州共和党参议员罗布·波特曼明确表示,虽然美国总统在政治竞选中寻求外国援助是不合适的,但这并不是可以弹劾的罪行,最终应该由选民在2020年大选中决定特朗普的命运。

对美国选举略具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总统、副总统、国会众议员、国会参议员、州长、州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不过,在100多年前,国会参议员却是其中的例外,他们并非由选民选出,而是由州议会选派。也就是说,在美国独立100多年后,美国选民都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心仪的参议员。

当然,这也是开国元勋们最初希望参议员们能够更加独立的原因,直到1913年第17修正案被批准,参议员才由美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现在,在一个超党派的环境中,连任往往是一个激励因素,而很少有跨党派的动机。而在今天的共和党,反对特朗普可能意味着签署你的政治死刑。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5篇中,汉密尔顿概述了人们对弹劾过程将变成党派之争的担忧。因为这些可弹劾的罪行本质上讲就是政治性的,因为它们“会立即对社会造成影响”,汉密尔顿写道,这些指控为:

“……很少不激起整个社会的热情,自动将选民分成对被告或多或少友好或敌视的党派。在许多情况下,弹劾会将自己和先前存在的派别联系起来,并将他们所有的仇恨、偏见、影响和利益都集中到一方或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危险在于,弹劾仲裁将更多地受到各方相对实力的制约,而不是真正的无罪或有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