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问题我曾经回答过,这属于典型的“责任延伸”、“责任追杀”。甚至是“责任栽赃”!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放假期间,学生家里,监管责任已经移交到了学生家长这。

假期,家长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如果孩子出现了溺亡事件,应该向监护人追责!

可是有的人为了逃避责任,总是想方设法将责任推给别人。比如,怪老师没教育、怪池塘没树立“游泳危险的牌子!试问,树立了牌子,孩子就不在那游泳了吗?

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联想追责”!是非常可笑的!车子上路就可能发生车祸,那么发生了车祸,你是否要去状告交警?他们没在沿路树立“上路行车危险,请勿行车”?其他一些荒谬的例子,我不再举例了。

第二,学校其实做的很周到。

作为中学老师,我也做过多年的班主任。我们几乎每月、每周、每天都在强调“安全”!利用班会活动、晨读等时间,反复宣讲防火防盗、防溺水!

每逢要放假了,学校都会发一份《告家长书》,提醒学生家长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学校各班主任也会再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这样就将工作做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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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法理角度看,教师与学校也是没有责任的!

法理上,判断是否有责任?要看是什么直接造成了这个孩子溺亡的?

按道理应该是河、水!但是喝水不是责任的主体,不好判定他们有过错。

学校与老师,对孩子的死亡,没有任何关联,所以也就没有责任!

所以说,我们不能把学校当成唐僧肉,谁都想来讹诈一下。更不能纵容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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