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讪耶主政,主持颁布了新的民主宪法。宪法中国王的权力按照1949年宪法的规定予以了较大的保留,国王的否决权只有在下院三分之二多数否决时才能无效。而上院可以对任何法律采取搁置六个月而使法律无法通过。1976年坚定的保皇主义者他宁主政,其主持的临时宪法全文仅29条,但却赋予王权以超越“虚君立宪”的实质性政治权力。例如,国王“神圣不可侵犯”(第5条);国王颁布的王室法令“具有法律效力”(第17条);国王有权向国会直接提交议案(第19条);国王有权颁布“不违反法律”的王室法令(第20条)。

1992年泰国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发展时期。从那时起到2006年政变之后,政府共颁布了2部宪法,分别是1997年宪法和2007年宪法。2007年宪法第二章(第8-25条)对泰国国王的地位与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内容涉及“国王享有至高无上的且不可亵渎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对国王采取任何形式的指控”。也再次明确了国王通过国民议会、内阁和最高法院相应地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和国王在国家、军队和宗教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从最后确定的宪法可以看出,泰国国王已经成为泰国人民“国王、民族、宗教”三位一体价值观念的核心,成为民族利益与国家团结的精神象征,因而国王对政权的首肯与否,特别是对于政局动乱时期政权的合法性尤为重要。以往的军事政变表明,除非军队违反了君主的意愿,大多数军人政变都是在得到君主的支持或者默认的情况下进行的。君主还会给政变领导人予合法性,授予政变领导人相应的政治权利。即便是民选的政府,也只有在得到国王的谕令之后才能获得合法性。

虽然泰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但其国王并非是个单纯的象征。发展至今,泰国国王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权力。按照历次宪法的规定,国王是泰国的国家元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和宗教的最高护卫者。作为国家元首的国王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通过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来行使国家权力。经国会讨论通过的法规提案、法律条文都必须报给国王请求他签署批准;普密蓬国王还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是法规草案享有一定的否决权。国王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力时,宪法还赋予了国王处理一些国家大事时一定的权力,如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治安、国家经济稳定;国王还可以在紧急需要的时候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法院则以国王的名义行使司法权,并对国王负责。普密蓬国王可根据被告的申诉,对最高法院作出建议,让他们重新考虑已作出的最终裁决。

纵观泰国历史,泰国的政府不断更迭,军人、文官轮番登台。一直屹立不倒的国王成了国家最稳定的权力中心。假如泰国政坛上的重要事件没有得到国王的支持或者认可,那么这些都很有可能以失败告终。每当泰国政治局势到了关键时刻,普密蓬国王都会起到核心的决定作用。因此,军人政府作为回报,都会在宪法修订中充分体现,而民选政府则是在政治政策中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