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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如果说你手中持有的某个证明不是工作人员开给你的,是系统在没有相关操作下自动生成的,你信还是不信?估计十有八九的人都难以相信,可这事在江苏丹阳市发生了。据中国之声报道,欠6000多万本息的被执行人,在债务人申请限制对方出境期间,却被解除出境限制。而丹阳市法院的解释则是,“系统自动生成”。

针对丹阳市法院的解释,申请限制出境的债务人难以理解,中国之声报道也不由地质疑,是暗箱操作、私放“老赖”出国后“甩锅”给系统,还是办案流程确实存在漏洞?更让人感觉,这是甩锅临时工过于老套,或者说不好意思甩锅给临时工,而想甩锅给系统了。

要想弄清问题,则需要先对事件大致过程来个梳理。这件事源自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丹阳的徐某某将吴某某告上法庭,在经过丹阳、镇江两级法院原审、重审共计四次判决及裁定之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判定吴某某欠徐某某6000多万元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但吴某某迟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考虑到法院没有将查封的相关房产等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涉及的金额又相对较大,徐某某于2018年7月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并于同年8月获准。

比较蹊跷的是,徐某某随后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看到了一份工作人员提供的,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解除限制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出境的决定书。感到十分不解的徐某某及其姐姐找法院询问,法院有关人员答复说“这个世界上就有这么巧的事情,刚好法院系统电脑升级,电脑升级就造成他们法院做的这个文件没有传输到公安局去”。“出入境管理部门则根据吴某某本人的申请来解除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令徐某某及其姐姐难解的是,吴某某解除出境限制,仅凭个人申请,没有满足相关的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对此,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丹阳法院不存在伪造文书、私放“老赖”出国这种情况,是在2018年10月22日制作了解除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决定书,并送达给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基于2018年10月22日的这份文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限制。

不能说法院负责人所说有错,因为按照法院负责人所说,其程序并没有什么不妥。关键的问题就出在盖着丹阳法院公章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究竟是谁出的。而法院负责人称,“该文件是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但并未使用,也不是正式文书”。

作为局外人,听丹阳法院解释似乎有点天方夜谭,但对其一会儿说是出入境管理部门是根据解除被执行人出境决定书解除限制,一会儿又说法院文件是系统自动生成,并未使用,也不是正式文件,似乎有点矛盾。而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的解除被执行人决定书又出自哪里呢?

系统会背这个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