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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新制定的《疫苗管理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足一星期的时间,在大家接种注射疫苗时,前后会有哪些不一样的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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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安全方面更放心

在18年的飞检中,长春长生生物公司在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对记录进行造假的事件,就足以让全国震惊,但更让人气愤的是,早在2017年,该公司就已被曝光过类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前后不超过一年,该公司为何敢次次“超标”违反国家标准,监管部门到底在如何监管…

种种相关疑问让百姓不再信任疫苗安全的问题,就连对注射疫苗本身都产生了排斥。

在即将实施的《疫苗管理法》中,对过去出现的各种疫苗安全的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表态。

明确生产疫苗公司规模

在新颁布的疫苗管理法中需取得省级及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才可生产,且超出生产疫苗能力委托生产的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实行全国电子疫苗追溯制度

即使有相关资格,也会按照国务院统一制定的疫苗追溯管理平台执行,每一环节都需上报电子疫苗追溯系统,当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或标准不予匹配都无法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并与疾控中心,相关接种单位等电子平台无缝衔接。

形成完整追溯链,也可由公众自助查询,实现统一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系统平台。

疫苗签发制度

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且不予批签发的疫苗及进口疫苗应当由省级或其他药品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对于生产公司,管理法还明确,对于疫苗品种安全有效等方面可控性劣于同等疫苗时,以及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行为违法相关规定的,可当即注销该品种所有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废止相应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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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赔偿机制更安心

对于在接种疫苗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反应。

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具体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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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个条款和规定要求来看,即将实施的疫苗管理法将全面改善我国的药品和疫苗的监管体系,推动我国由疫苗大国向疫苗强国的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