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中学里,俩同学不愉快的事,闹得就有点大了!

杨同学和冯同学是八年级学生,他们是同宿舍的室友,但杨同学是午间寄宿。

一天午休时间,杨同学在自己的衣柜里看到了冯同学的衣服,便将其拿出放行李箱上。随后上厕所去了。

期间,行李箱倒下衣服也就到了地上。冯同学在其他室友告知后,便以为杨同学将其衣服扔在地上。于是冯同学一生气,将杨同学的全部衣服弄湿扔床上。

上完厕所回来的杨同学发现衣服被弄湿后,便与冯同学发生口角。由于衣服湿了,杨同学还因此耽误两节课的时间,同时,杨同学也因为旷课被老师批评教育。

杨同学这下心情也糟糕透了,下午放学回到宿舍后,他狠狠地踢了冯同学的行李箱和桌子。而后,他将喝剩下大半瓶的乳酸菌饮料放在自己桌上后,就回教室上晚自习了。

晚自习回宿舍的杨同学发现,中午还是弄湿衣服,这次是床铺全被弄湿了。生着闷气的杨同学看着床铺,随手将中午没喝完的乳酸菌饮料一饮而下,并发现口感不对,喉咙有灼烧的感觉,但当时并未意识到同学会往饮料投东西而没有过多注意。

晚上回到家休息,杨同学出现呕吐、拉肚子的症状。家长带其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中毒,并解释,洗衣液对肠粘膜、肠胃的损伤和腐蚀是很严重的,杨同学已错过最佳洗胃时间。

第二天上午,杨同学家长到校交涉,并找到饮料瓶子。冯同学也承认自己将洗衣液倒入饮料瓶中。

之后,冯同学家长知晓这事后,到医院看望杨同学。当天,杨同学家长选择报警。

后来在协商通话里,冯家长希望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愿意帮助杨同学恢复,但他认为这件事没有严重到需要报警处理,希望不要给孩子“盖帽子”,毕竟都是孩子,都是未成年人,更希望两个孩子能成为好朋友。

此外,杨同学于11月初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诊断,医生认为杨同学事后可能患有了严重的焦虑症以及抑郁症。

事后,学校按照校规校纪对冯同学进行处理,双方家长也对赔偿进行了协商。杨同学家长提出补偿孩子医药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孩子停学期间的补习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的要求。而冯同学家长则希望杨同学家长可以带孩子去权威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愿意以检查评估结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费用。但截止目前还未达成和解。

孩子间打打闹闹,其实是挺常见的事。但对于冯同学的行为,真的是打打闹闹吗?真是如其父母所言:不至于惊动警方吗?

如我们所见,冯同学将洗衣液倾倒在杨同学的饮料里,对其身体甚至精神造成损害,这已经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轻伤以上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但如同冯同学父母所言,他还是个孩子!

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需要承担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杨同学目前可能不构成轻伤,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孩子做错事并不意味着就能原谅,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以下惩戒,包括责令其向被欺凌者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谅解;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等。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此外,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杨同学的人身损害,可以参照要求赔偿。

我们理解为人父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知道父母不想因为孩子的“过分行为”被放大讨论从而影响孩子前途。但影响孩子前途的,不恰恰是孩子自身的“过分行为”吗?

诚然,对孩子的处理会影响孩子当下的处境,但如果不让他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承担应有的后果,那么,让“罪恶”之花结果的,便是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等那个时候出现的“严重性”,可能是连父母都不能预料的另一桩“复旦投毒案”。

虽然金钱可以计算、赔偿,但是给杨同学造成的心理伤害却将烙印脑海。当家长的,要教孩子保护自己,更要教孩子别伤害别人。也希望如杨同学妈妈所言,希望通过曝光这件事情,让家长跟自己的孩子要好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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