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判定是否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是这两个界限。在这两个界限中“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尤为重要。国际相关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2.《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其中“一般应当”的含义是什么? 这里的“一般应当”是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原则性要求。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集体宗教活动参加的人数较多,而宗教活动场所是专门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活动设立的,可以满足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第二,宗教活动场所有经过宗教团体认定的合格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可以为信教公民提供合乎教义教规的讲经讲道及其他服务;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有经民主协商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有健全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可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第四,集体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可以得到政府的依法保护和社会各界的尊重,这既有利于保护信教公民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此外,按照各宗教的传统习惯,有的集体宗教活动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的,比如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公民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到其家里或其他场所,如殡仪馆、墓地等处所举行宗教仪式等。这些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者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由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安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4.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在我国,宗教院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普通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宗教院校也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教育系统。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宗教界内部进行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编 辑:时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