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地区的房屋常常年久失修,而被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久久未能协商一致时便将其认定为“危房”,从而来加快拆迁的进程,使得被拆迁人成为了“拆危”的对象。有些被拆迁人便会咨询到我们拆迁律师,称自家房屋虽然看起来老旧,但是整体结果还是比较牢固的,根本不影响我们一家人的居住,怎么一下就成了“危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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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提醒,这种情况的“拆危”很有可能是拆迁方的强拆套路,不能忽视!

说到“危房”,那究竟什么才是危房?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并且“危房”是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09〕69号)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将评定为C级或D级的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而危房一般分为4个等级:

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其中,只有C级和D级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由上述内容可知,危房是有一定标准的,并且它也并不是相关部门一纸通知或是口头说你房屋是危房就一定是危房的,危房是有法定的鉴定程序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由此可知,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成危房,也并不会意味着它就必须被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

(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并且,结合凯诺拆迁律师的实践办案经验发现,若遇到以下这些情况便很有可能遭遇了拆迁方的强拆套路。

1、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

2、拆除“危房”后,立即强占土地或进行施工建设。

所以说,你家的“危房”鉴定程序合法吗?不合法赶紧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