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讯,11月26日上午,全省法院开展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安溪法院对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被告人系吴某利等19人涉黑案件的同案犯。

安溪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以来,吴某利、吴某铭(均已判刑)伙同李某芳(另案处理)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插手他人经济纠纷,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逾期还贷车辆,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利等3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吴某伟等4人(均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吴某利等人还拉拢、腐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刘某猛,通过其非法获取车辆行动轨迹等信息,指使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等人,采用追逐、拦截、恐吓、制造车辆追尾、强拉硬拽、强拿硬要等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自2016年9月成立恒泰克公司,2017年2月成立联创公司以来,共强行收取他人车辆196部 。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参加吴某利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同其他同案人在吴某利等人纠集下,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刘某等4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宣判

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四万一千元不等罚金。

此次庭审,安溪法院认真贯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溪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和深挖彻查相结合,严惩了吴某利、廖某在等一批涉黑恶案件6件53人,“保护伞”案件2件7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款1028.45万元。下一步,安溪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2次推进会及上级相关会议精神,推进组织部署再深入、依法严惩再加压、打伞破网再深挖、打财断血再发力、乱象整治再推进、机制建设再强化,以敢战能胜的姿态推进专项斗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 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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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来源于东南早报、安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