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在有不少有钱不还的“老赖”,因为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为了规避执行,他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借用别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认为这样法院就拿他没辙,日子照样过得逍遥自在。殊不知,这同样行不通,家住永定区的王某就用了这种办法,结果不但没有逃避掉执行,还被法院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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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拒执罪罪名成立
在法庭上,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永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林秀
被告人王某
犯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
原来,王某是做建筑工程的,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向吴某等人借款100万元。
被告人 王某
我都是借来的钱要付利息
因为那地皮一直批才批下来
又要付利息
所以就这样欠钱
法院判决后,虽然王某在2015年和2016年有偿还一部分债务,但第二笔债务他却一直拖着不还。
永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林秀
本案中所涉及的两个案件是在
2015年跟2016年的
两个民间借贷案件
总共是同一个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两个民间借贷
经过本院的生效判决
总共两个案件的执行
涉案金额是65万余元
这个案件生效以后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经依照法定程序
向我们本案的被告人王某
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还有财产申报等相关的执行材料
规避法院执行 借用他人银行卡
进入执行阶段以后,王某不但没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反而借用别人的银行卡来规避执行。原来,王某本身还有店面的租金收入,而且别人也有欠他的钱,为了规避执行,他就把这些钱都打到一个亲戚的银行卡里面。
永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林秀
本案当中王某收入主要是有两块
他一部分他在2014年的时候
有与他人有债务关系
他自己作为债权人
别人欠他5万块钱的债权收入
那也是经法院生效判决
而且进入到执行程序以后
这个被申请执行人有
逐月的归还给他履行
然后每个月是给他800块钱
还有一块的收入
就是他本案的被告人王某
在与他人合伙开发的一个
店面的租金的一个情况的收入
被告人王某将店面对外出租
扣除相关债权人享有的份额以后
本案被告人王某他自己名下
所享有50平方米的店租
店租是每个季度的收入
就有他自己名下
每个季度的收入1300余元
结果从这两块的收入就是
从申请执行人吴某的两个案件里面
相关的在申请执行期间
具体就是到本案的过程中
总共从2015年的12月份
到2019年这个期间
王某他隐藏的收入
就有一个57000余元
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王某将这57000元收入转入到了亲戚的银行卡内,用于自己支配。对这部分的收入,他也没有向法院进行申报财产。
永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林秀
我们的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了这个情况
因为已经涉嫌到了拒执罪的
已经触犯到了刑法
所以将这个情况
将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人 王某
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就会变成
拒不执行罪 不够了解法
我们没有读到书
有钱不还被判刑
王某的这些解释并不能成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理由。今年8月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在审理期间,王某及他的家属都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被告人 王某
这次你是全部后全都还清了吗
还要5万块利息
每年还他1万就这样
尽管王某还清了所有的款项,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但他触犯刑法的行为还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永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林秀
福建省的拒执罪的入刑标准
个人的话是数额达到1万元
然后单位数额是达到3万元的话
就是它的一个入刑标准
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这种行为的话
就可以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个入罪标准门槛
如果是一般这种情节
按这个情节严重的就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来判处
而王某的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永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林秀
两个案件的执行标的是645000元
涉及到的王某他所隐藏的财产部分
是57000余元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属于
情节严重的第一档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这个案件我们经过第一次庭审以后
因为王某及其他的家属
也向法庭表示他愿意去处理
积极的去处理他所涉及到的
执行案件的情况
家属愿意配合积极来解决执行案件
所以在第一次开庭以后
我们也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
就是关于组织双方
包括被告人王某以及申请执行人
来就这个涉及的执行案件来进行调解
最后双方也就两个执行案件
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内容来源:龙岩电视台公共频道
|图文编辑:小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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