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上官南楼 出品/资管聊斋
日前,央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按照时间表,《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办法》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按照时间表,《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业务边界
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至于债务融资工具,则包括:贷款,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他债务类融资产品。
按照《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勤勉尽责,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及其调整,应当予以充分披露。信用评级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按照信用评级程序和业务规则,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等进行明确规定。而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七项禁止行为。具体来看,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二)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承诺低收费、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三)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四)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五)向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六)对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七)违反信用评级业务规则,损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信用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强化独立性
由于评级业务的特殊性,独立性要求至关重要。
据了解,《办法》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以评级回避为例,《办法》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者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受评经济主体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五)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处罚情形
根据《办法》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投资人、评级委托人或者评级对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办法》还明确要求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惩戒措施;对失信较严重的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范畴,列为市场不信任信用评级机构及失信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发起多部门联合惩戒与约束,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暂停业务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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