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与28日,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新华贪污受贿案”和“章国春等6人贪污案”,此案在2014年12月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以及贪污罪,判处张新华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在1998年6月份到2013年5月份之间,张新华和章国春等共计7人,利用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的职务之便,以保护国有资产、企业改制为由,通过使用隐瞒债权、低估资产、虚设债务等非法手段,将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多处债权、国有资产,转至其成立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在2006年,张新华等人在该公司及下属公司转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途中,为相关个人及单位提供援助,收取他人贿赂,共计9780万元人民币和238万元港币,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将择期进行宣判,在一审判决中曾判处张新华死刑,此次为发回重审。

根据其公开资料显示,张新华于1962年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中专文化,曾担任广东省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处级干部)一职,因其贪污受贿金额巨大,曾被称为是“广东第一巨贪”。

在2014年12月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新华贪污金额共计2.84亿余元人民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和港币3529万元,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5680万元和港币730万元,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以受贿罪、受贿罪以及贪污罪,判处张新华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根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遂将其发回重审,择期进行宣判,大家对此都有什么看法?欢迎到下方留言、点赞、关注。(注: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