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忠华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在今年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回答了一个热点问题:这些年有很多金融乱象,这些金融乱象许许多多都打着金融创新、科技创新这样的旗号,实际上做的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存款、乱设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活动,这是非常有害的,令人深思。

事实上,金融乱象的由来,主要是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政策的空子,在国家为宽松融资环境,切实纾困“融资难”的背景下,在相关管理制度未出台之时,管理措施不相匹配的情况下,而出现的一种产物。P2P平台的一哄而起,红火一时的融资市场,的确为部分融资户提供了融资平台,但其结果是一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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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截至2018年6月底,P2P行业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2121家,累计转型及停业平台2226家,正常运营P2P平台数量持续下降,到6月底仅余1836家。用事实证明,一项业务的产生,制度先行、法律约束的重要性逐步显现。

导致金融乱象,无非存在以下几种常见形式。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之外民间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由于只要借贷双方同意,存有借贷方式简单,利率定价随意,投资者收益高的特点,深受民间投资者的喜欢。民间借贷行为最大的特性,缺少事件公开的属性,很难用数字准确计量其发生额度,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是衍生非法集资的主要源头。

据完全了解,有相当一部分社区、村庄存在这种融资行为,现实生活中已有多名非法融资者跑路,每个村庄涉及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受骗者大多是以种田为生、出外打工者的辛苦钱,一些农村年长者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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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家住农村的朋友就是一个民间集资的受害者,把20余年辛苦挣来的几十万元,存在了被称之为“能人”的同村的邻居那里发展企业,其实看好的是邻居当时承诺的比银行贷款利率还高的高息。现如今,朋友儿子要结婚,急用钱,给邻居要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后悔已晚。这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民间诚信而布设的骗局,而不是金融创新。

再如,GLO香港嘉鑫利用外汇资管名义,做庞氏骗局已经跑路的报道,不只是引起社会关注,更重要的是到目前已经立案一年有余,而没有破案。由于是网络操作,涉及面直广,影响面之大,给网络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被骗的3000人遍布全国,涉及金额30亿元的庞大数字,不知道让多少家庭破碎和生活在不安宁中,但涉事者至今逍遥法外。

试想,能够及时破案、及时惩治不法分子,把违法者绳之以法,到那时的社会诚信环境,将不再是现在“融资难”的现象。让那些打着“金融创新”招牌,搞损害社会诚信环境,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行为者,美梦只是南柯一梦,就没有勇气、动力、想法去坑蒙拐骗,不会让那些打着“金融创新”招牌的人达到骗人的目的。

实质上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投资者贪图高息,让利益蒙蔽了双眼,结果上当受骗。

另一种行为是以合作社、投资担保公司为名,经营高息融资、高利放贷的金融行为。对于这种机构的经营行为,远远超出了所核批的经营标准,为获得更多的利润,其不顾未经批准的融资方式,依靠高息吸引客户,其资金组织的成本基本等同于民间借贷的定价,试想在如此高的成本下,若再投放获利,势必推高款项的投资价格,也就形成了名副其实的“高利贷”。为确保资金组织、“贷款”收回的正常运作,组织者在放款收回安全保障上做文章,利用黑势力收贷,以非法的手段催收债务方式,给社会治安环境带来不安定因素。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打着合作组织牌子的非法融资,直接影响社会闲散资金回流到正规金融机构中去,减少了专业金融机构资金组织份额,弱化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规范的非法融资行为,不但扰乱了金融市场,产生金融行为随意的错觉,还误导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以民间融资为名的非法融资行为的诸多跑路事件,给社会诚信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人与人缺乏信任,原有的信用观念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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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需要创新,也需要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金融创新,并非金融市场放开不管,要正确认识创新和金融市场乱象的关系。金融创新是在服务上创新、在产品上创新、在科技服务上创新。如前不久媒体报道齐鲁大地不少镇村正活跃着一支“新队伍”——来自山东农商银行系统的“金融副职”:他们有的担任金融副镇长或镇长助理,有的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他们对接党委、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对接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对接农民需求,进而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这就是工作和服务的创新。如“白领贷”“创业贷”等贷款品种,是围绕乡村振兴建设设计的贷款品种,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金融产品,这是真正的创新。而那些打着创新的牌子,利用不合身份的招牌,非法高息融资、高额放贷的行为,是违法违纪,以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是对法律的对抗,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是扰乱金融秩序的具体表现。对于任何违法行为的金融行为都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捣毁,不容其存在发展。

任何行为的创新,都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无论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创新,还是民间借贷的任何方式,都不能脱离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出了法律的圈子,就是逾越了雷池。形成强有力的依法约束、强制监管的办法,建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举报、快速惩治体系,才能让金融创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再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