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虽然蒙受冤屈的人也得到了平反,但因为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造成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受损害的,这些人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吗?

近日,山东潍坊高新区法院公开向被羁押1277天后无罪释放的孙夕庆道歉。55岁的孙夕庆是一名海归博士,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三年零六个月,后证据不足检方撤诉。法院赔偿他人身自由赔偿金 403455.38元(315.94元/天×1277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元,合计54万余元。此案的具体案件细节我们不谈,来介绍一下法院赔偿给孙夕庆的这笔赔偿金。

孙夕庆的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经四年之久,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8月2日取保候审,在看守所一共被羁押了1277天。现在无罪释放,虽然平反了冤屈,但这1277天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法院在查明清楚后应当对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我们称为国家赔偿,更详细一点叫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哪个部门造成了损害,就由哪个部门来赔偿。

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本案是由法院造成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形就要对该公民进行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1、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赔偿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权

201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2、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不得高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又存在着区别。

最大的区别就是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其次赔偿的归则原则也存在着差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这其中可能是违法、违约,甚至是基于公平诚信而主张的赔偿。

但是要注意一点,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要主张国家赔偿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因为行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等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如果并非因为行使职权而造成损害,而是由于个人原因、私人行为,这个时候是个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能主张民事赔偿。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

总结

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在于弥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国家公权力的违法运行而遭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在于进一步监督国家机关合法运用职权。刑事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是“迟到的正义”,是对司法行为的补救,在维护司法公正、缓和社会矛盾、监督权力行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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