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

郑某驾驶一辆小货车

撞击了宁某停放在路口的小客车

经交通部门认定

郑某全责,宁某无责

郑某的小货车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宁某听取保险公司建议

自费修车花了25000元

后来宁某到法院起诉

要求保险公司及郑某支付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宁某支出的维修费用

远超过了其受损前的实际价值

只同意按照车辆受损前的

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经鉴定

该车受损前实际价值为5000元

维修费用为18000元

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判决

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意见的结论

支付宁某维修费18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鉴定意见,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经远超实际价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但是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专业理赔人员,明知车辆维修费用很有可能会超出车辆价值,但仍告知宁某先行修车再提起诉讼,且未明确告知宁某,自行维修可能造成自扩大损失的不利后果,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所以作出如上判决。

多知道点儿

一、财产受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处所指“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以修理等方式恢复财产原有状态。但是“恢复原状”并不是随时适用,而是以有修复的可能及必要为前提,没有修复必要或可能的则应选择“折价赔偿”的维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条赋予权利人选择“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权利,对于机动车而言,修理实际上是实现恢复原状目的的方式之一,但修理并不等同于恢复原状。

二、车辆实际价值低于维修费用时,如何理解“恢复原状”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恢复原状”这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以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对于虽在正常使用中,但使用年限较长,甚至接近报废年限的旧车,在发生事故时,应以车辆的状况及实际价值作为有无必要及可能恢复原状的重要参考。对于这样的车辆,在更换配件,花费一定数量的修修理费后,其实际价值必然会相应增加。这种增加的利益,车主并无合法获得依据。

另外,对于花费较大金额修理获得“重生”的机动车,虽然达到了满足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的目的,但这种利益的增加非“原状”可比,重获新生式的维修也不满足“恢复原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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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费用大于实际价值时,一般应折价赔偿

当车辆维修费大于实际价值,即受损车辆务必要修理时,不再通过维修来“恢复原状”。此时侵权人应当承担折价赔偿的侵权后果。

如果被侵权人坚持维修,则将使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则有违公平原则。

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合理的维修费用有争议时,应如何进行认定?因不同品牌、类型的车辆的使用年限各不相同,驾驶人的技术水平、日常保养、维修次数等因素也影响着车辆的实际状况。所以,不能简单的以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判断车辆的实际价值。当保险人与被侵权人对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争议时,通常由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车辆的维修费用,如果争议较大,也应当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一并进行鉴定。

各位车主注意了,一般情况下,车辆遭受第三人损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是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但是,如果被侵权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保险公司怠于及时止损,车主还是有可能获得更多赔偿的。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