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刘金震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对山东省内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公费培养、就业上岗履约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一专多能的初中短缺学科教师、学有专长并胜任多学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培养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公费师范生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