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策限制、获取地区优惠政策、搬迁等原因,公司注册地也就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较为普遍,那么,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原文作者: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 李冠松
一、行政风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虽然行政机关对此并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但是情况一经查实,仍然会对公司予以严惩。
另外,行政机关对公司行使工商、税务、检查、审批等监督管理时,会根据依据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若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无疑会在行政管理手续等问题上增加成本。
二、司法风险
公司住所地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举证,各地法院的认定并不一致。
当前国内法院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由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地具有权威公信力,直接认定注册地为住所地;二是如果主要办事机构在工商或税务登记等官方文件中,则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三是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是否在该地办公,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如公司的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等公司核心业务部门所在地)是否在该地,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所用的联系地址,该地营业面积的大小、员工数量等因素,进而认定该地为公司住所。即便法院能够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审查,举证责任也在公司,实务中不乏通过公证举证的做法,增加了公司的举证成本。
其次,公司住所地是民事诉讼中确定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重要依据。对公司而言,确定一个有效的公司住所地,便于及时的接收各类诉讼文书并作出有效应对,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大量案例中,法院以公司的注册地作为传票送达地进行送达,该公司所在写字楼物业代收传票后投递至该公司邮箱。因为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随后在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由于公司未在上诉期内提交申请,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冻结了公司的基本账户。公司除了要支付赔偿款之外,由于基本账户被冻结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难以估量。
公司注册地虽然只是很小的一个问题,但是可能引发公司设立成本、合法避税、诉讼管辖、案件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公司的决策者在成本与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无法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的,也应在注册地安排值班人员或定期查看注册地的传真或邮件,防止案例中的情况发生。另外,在起诉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公司时,不要盲目地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根据管辖法院立案庭的具体口径为立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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