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全国人大代表、君乐宝乳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华没有料到的是,一起恶意敲诈勒索会找上企业。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间,张某某连续在个人公号上发表有关君乐宝乳业集团的多篇负面文章,并前后三次索要获取14万删帖费。去年7月3日,君乐宝不堪其扰报警,张某某被立案调查,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今年2月,魏立华曾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座谈会时专门向检察机关反映该案,检察机关当场郑重承诺,一定依法办理案件,为民企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就在半个月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张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退还违法所得并被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罚金。
自去年底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后,一系列的变化正悄然发生。魏立华称,是感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保护民企服务。
1 在个人公号发布不实信息,索要14万删帖费
君乐宝成立于1995年,是河北省最大的乳制品加工企业,销售额位居全国第四的乳业集团。去年正是君乐宝乳业走进高速发展快车道的时期。
“出现了一些个人公众号,把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拿出来持续性轰炸。”魏立华称,为避免扩散影响,企业曾先后三次转账给张某某14万,直至去年7月不堪其扰选择报警。
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幸告诉南都,张某某发布的一些负面文章多以“网曝”“网传”等标题出现,“利用乳品天然的关注度,制作醒目并容易引起歧义的标题随后进行敲诈勒索,不仅对企业声誉造成伤害也侵害了企业的合法财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就在半个月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张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退还违法所得并被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罚金。
南都记者关注到,企业因害怕负面舆情影响声誉继而遭遇敲诈勒索的并非君乐宝这一孤例。
据公开报道,胡某运营的“金融照妖镜”微信公众号曾以专门曝光信贷公司未经核实的负面新闻为手段,敲诈勒索企业删帖费19.4万元,后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无独有偶,今年7月,湖北电视台曝光佳莱科技有限公司遭敲诈勒索一案,邱某以同样的套路恶意诽谤公司并索要10万元封口费。
“这类敲诈勒索行为危害大,但作案隐蔽,犯罪嫌疑人巧妙地不留痕迹,微信语音说要多少钱,可能几分钟后就撤回。惯有的作案方式是写一篇稿子发在网上等待着企业来跟他接洽,或是主动联系企业,还有的直接把文章发给企业核实真假,等着企业给钱公关。”据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调取固定电子证据成为侦办案件的一大难题,建议面对恶意敲诈行为,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案,绝不能纵容类似行为。
2 政法专班进驻民企开“药方”
去年11月,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明确指出,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称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今年2月,魏立华曾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座谈会时专门就企业遭遇敲诈反映该案。不久后,案件得以依法办理,今年4月,鹿泉区还出台了《关于在全区推行“政法护航工作站”的实施意见》,组织公检法司专班入驻开发区、民企内部,每周五下午到岗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君乐宝乳业集团成为第一个探索该形式的试点企业。
“再出现类似敲诈的事情,经过工作站会诊后判断到底是对企业善意的建议,还是恶意的敲诈,评估后将及时介入为企业提供指导,是善意的我们督促企业改善经营,是恶意的将指导企业依法留取固定证据,以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据鹿泉区委政法委书记刘建介绍,目前工作站针对企业关切的问题,专门制定了服务清单,涉及25项具体服务事项,内容覆盖治安防控、打击犯罪、检察监督、司法审判、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站人员每周五到公司与法务部门合作,研究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即时性的法律服务。
“对内来讲,企业要预防高层的职务犯罪,员工监守自盗等行为,对外还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商业秘密泄露,还有企业合同诈骗、企业纠纷的。”君乐宝乳业集团副总裁陈君称,以往企业为维权甚至会用非法手段取证,但在工作站进驻后,通过政法机关的指导服务,更利于及时有效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对于这一创新举措,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建立工作站要注意把握尺度。“工作站绝不是给某个企业当法律顾问,尤其是要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不能因这样的服务让某个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主要目的还是摸清企业需求提供及时法律帮助。”
据悉,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目前已针对多家公司、科技园区设立10家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220余次,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3 “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
自去年底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后,一系列的变化正悄然发生。魏立华称,是感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保护民企服务。
南都记者关注到,一年多来,中央高层多次针对保护民营企业发声,其中检察机关为民企护航的相关举措引发高度关注。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在谈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时提及:“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曾引发公众热议。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对保护民营企业提出新口号: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
有检察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表述上的细微变化实际进一步厘清了争议,更明确地释放出保护民营企业的信号。
有业内人士透露,民企性质与国企不同,企业的运转高度依赖经营者个人,其一般掌握核心资源资金技术,一旦被批捕羁押,企业将面临停摆,非常容易发生“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犯罪批捕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还有的担忧如果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潜逃。“担心风险图省事很多时候都批捕了”上述人士说。
南都记者关注到,近一年来,检察机关反复提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同时还尤其强调要慎重查封企业财产,尽量在企业负责人被侦查起诉期间,不要因个人犯罪影响企业生产。
“民企的社会贡献率却越来越高,但在整个竞争环境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对民营企业采取特殊保护,是要确保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表示。
为进一步指导办案,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其中明确规定违法犯罪的民营企业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如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要求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此外还明确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包括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据《检察日报》今年9月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批准逮捕率为28.5%,高于刑事案件总体不捕率6.7个百分点;在起诉的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比例高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适用认罪认罚总体比例16.6个百分点。
4 检察理念变了
谈及近年来在中央保护民企基调下的一系列变化,丁顺生坦言,检察理念变了。
“过去强调检察机关是犯罪的追诉机关,现在强调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据丁顺生介绍,检察机关除了要对批捕起诉把好关口外,近年来着重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其他司法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针对涉民企案件,尤其强调执法中是否存在该立案的没有立案,或明明是民事纠纷却当作刑事案件立案,还有的对民企财产进行超范围扣押、以及采取不当的羁押措施等问题,若有不当立即建议纠正。
据悉,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保护民营企业再提新举措:各地要开展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及涉民营企业积案清理行动。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何国昌称,河北已有多起涉案民营企业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被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不再羁押,从而使濒临倒闭边缘的企业起死回生。
而对于基层检察官而言,转变检察理念,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依法保护民企,亦是不小的挑战。
“曾经有检察官依法作出对某企业主不捕不诉的决定,结果当天就有人指责他是收了人家钱,贪污受贿了。”有检察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都,为此检察官在实践中宁愿将执法标准把握的更严格一些。“避免更多的风险。”
如何正确把握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则是现实实践中的另一个难题。
丁顺生告诉南都,大量的案件在基层办理,而部分基层人员的办案能力不足,对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做到法律精准适用,还有一定的困难。
丁顺生称,为了提高检察官适用法律的水平,河北检察机关举办培训班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内高等院校的相关专家专题授课,同时通过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等方式,以提升检察干警的司法办案能力。
“近年来保护民企的大环境越来越好,不止检察机关,党委、政府和公检法司都很重视。坚决防止办一起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力争办一起案件、帮助一个企业。”丁顺生说。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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