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香山湖、羚羊角渠及长流水沟等河湖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区水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沙坡头区香山湖等5个湖库、羚羊角渠等12条渠道及长流水沟等24条河道沟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查验收。为明确湖库、渠道及河流沟道管理界限,建立范围明确、责任落实的工程管理与保护责任体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沙坡头区本次公告5个湖库分别为:香山湖、应理湖、千岛湖、中央大道水系照壁山水库
12条渠道分别为:羚羊角渠、羚羊寿渠、南山台扬水干渠、美利渠首、扶农渠、北支干渠、美利渠中段、碱碱湖泵站扬水干渠、美一支干渠、美二支干渠、美三支干渠、孪井扬水一干渠。
24条河道沟道分别为:长流水沟、黑山嘴沟、石墩水沟、涩井沟、井梁子沟、拓寨沟、沙沟、黑林支沟、第一排水沟、第二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宣和挡浸沟、第六排水沟、第八排水沟、第九排水沟、章家小沟、三一支沟、中沟、张家圈场沟、姜家洼路沟、河沿沟、芦花湾沟、老寿渠沟。点击放大看

二、管理范围划定 为加强湖库、渠道及河道沟道管理,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湖库、渠道及河道沟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一)香山湖等湖库管理范围以历史最高水位为基准向外10米为管理线。 湖库与道路、房屋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相邻的,管理线公路为路肩坡脚(或道路管理红线)、房屋(或建筑物)为坡脚外1米;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确定管理线的,与已确定的管理线重合。 (二)羚羊角渠等渠道以渠堤外坡脚为基准线向外5米为管理线。 (三)长流水沟等季节性河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基准向外5米为管理范围,无堤防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基准向外5米为管理范围。 (四)第一排水沟等农田退水排水沟道,以沟堤外坡脚为管理范围。 三、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湖库及河道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进行建房、打井、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源等活动; (二)禁止建设妨碍河道行洪、渠道灌溉及沟道正常排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流渠道及湖库岸线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渠道沟道正常灌排及湖库运行管理的活动; (三)在湖库及河流沟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示期限 沙坡头区香山湖等5个湖库、羚羊角渠等12条渠道及长流水沟等24条河道沟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时间自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五、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湖库、渠道及河道沟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湖库、渠道及河道沟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自然资源局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湖库、渠道及河道沟道实地进行了复核和审核验收。 (三)对本湖库、渠道及河道沟道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有关事项及问题,可向沙坡头区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联 系 人:雍学茂 郭文宝 联系电话:13723333842 13723337012 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