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农业税没有取消之前,农村有好多农民去城市打工,事实性的放弃了农村的耕地,而这些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业补助的增加和农村改革的推进,农地从原来的鸡肋变成了香饽饽,因此出现了很多人回村要回土地的情况,结合实际案例说清楚几个关键问题。

一、案情概述:弃耕后再找村里要回,集体要求每人缴1500元

乔恩来全家于1991年把自己当时的承包土地私自转包给本村的乔德文、乔德路耕种后外出打工。后来乔德文、乔德路以种地负担过重为由把转包的土地交回了集体。乔恩来全家的户口未迁出沈屯村。2004年,沈屯村委会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外打工的本村村民现全家回村申请要地的规定,规定成年人必须先向村内交款1500元,来补偿以前的村内各项基础建设费用(包括修柏油路、打机井、两次电改、配电室、变压器劳力投资)和村委会临时垫交的以资代劳费用,该规定已得到本村集体成员的实际执行。2005年,乔恩来返乡要求承包土地而不同意承担费用,因此形成纠纷,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的两次判决:到底要不要缴纳1500元的改判!

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乔恩来因为承包土地上缴各种费用负担较重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沈屯村委会替乔恩来上缴了按户籍登记的应由乔恩来承担的以资代劳费用,而且沈屯村委会组织村内成年人集体筹资,使村内集体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乔恩来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因此沈屯村委会要求乔恩来家的成年人承担义务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并作出判决:

1、被告沈屯村委会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亩数标准发包给原告乔恩来家口粮地。

2、原告乔恩来承担家中每个要地成年人1500元的义务。

3、驳回原告乔恩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乔恩来提出上诉,终审判决支持了初审的1、3条,撤销了第2条。

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问题。

1:乔恩来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显然乔恩来在1991年是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点沈屯村没有提出异议。

2:对弃耕的认定,乔恩来是属于弃耕还是转让经营权?

1991年乔恩来因承包土地上缴各种费用负担过重,而将自家的承包土地私自转包给本村乔德文、乔德路耕种后外出打工十几年,期间,沈屯村委会将该土地收回集体,并又承包给本村其他村民耕种,对此,乔恩来自称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其应当知道土地已收归集体,而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乔恩来的行为属于对承包土地的弃耕。

3、弃耕的土地农户能否要回?

乔恩来一家的户口现仍在沈屯村,其要求全家返村种地,取回土地承包权符合当前的国家法律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定,中共中央多次出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亦于2004年3月、4月连续发出了《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其精神就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地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4、要回耕地村委会能否附加每人缴费1500元的条件?

对于沈屯村委会提出根据本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要求乔恩来按家庭每个成年人须交1500元的标准向集体缴纳相关费用后再分给土地,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因此终审认为判决分地的前提是乔恩来应承担家中每个要地成年人1500元的义务欠妥,有违程序,应予以纠正。

三、弃耕农民重新要回土地的五种解决方式!

弃耕农民要回土地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以前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目前依然是农村集体成员。这种情况下村集体一般有5种解决办法。

1、村集体收回的弃耕地,尚未重新发包的可以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继续承包;

2、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可以用机动地解决;

3、原弃耕地村集体交由他人代包的可以让其代包人退还给原承包人;

4、村集体确实无地的可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让原弃耕农民代包他人的承包土地;

5、村集体将原弃耕农民的土地收回后已全部发包出去了,村集体没有其它的土地,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弃耕农民要求承包地较多,且占有人口比重较大的,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按照有关法定程序适当调整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