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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人有三急,张某驾驶自己的拖拉机行驶至沙雅县托依体堡勒迪镇路段时,急匆匆的将车停在路边,但未熄火,便下到路边的林带里小便。天不遂人愿,拖拉机滑入林带,正在方便的张某已来不及反应便被压在车下,虽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张某的母亲一时接受不了打击,本就身患三高,听到消息后说话也不清晰了,胸口也总是隐隐作痛。但该事故并非他人造成,张某一家可谓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一家人终日沉湎于痛苦中的时候,当地律赔保的经纪人亲自前往慰问,并提出向肇事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要经济赔偿。

张某一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经过律赔保工作人员对相关保险内容的解释,张某的妻子决定委托律赔保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系列的调解过程,保险公司同意张某的妻子提出的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规定,保险公司一方认为张某为本车驾驶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律赔保·孙律师析案说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泛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当然,张某停车时的违章操作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具有重大过错,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当事人过错和意外等复合因素原因。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先前虽系本车的驾驶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离开车体,已停止对车辆的驾驶,在某种意义上,张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车驾驶人,而是从驾驶人转化为机动车外的第三者,其除具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外,与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并无任何区别,在受偿权问题上,张某也不应与第三者有所区别。

最后,本案事故致张某死亡,保险公司也并未提供张某存在故意寻死或恶意骗保情形的有关证据,同时死亡也符合交强险中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实质要件。

律赔保·温馨提示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