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来看,德国养老制度十分完备,世界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就诞生在德国。德国实行的是将农村养老保险从一般公民的养老保险中独立出来的制度,先后成立了十几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并有总的联合会,再通过政府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立法和监管,由此形成了一整套专门、有针对性的、能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额由国家统一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年龄男女分别为65岁和60岁,要求至少交满180个月的保险费用方可享受农村养老保险,而且规定农民需在50岁以后成为退休者可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
德国政府还根据农民和农业的特殊性,为农民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且具较强兼容性的养老保障制度。如果农场主转变了职业身份,只要达到最低的投保年限就可以把农村养老保险中的缴费年限折算入普通养老保险中。
而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在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后才逐步构建的,但是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走向政府包办或无政府状态。相反,德国政府较好地把握了其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职责,成功地扮演了立法者、监管者和适度资金提供者的角色。
德国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均有明确的立法,德国是1957年的《农民年金救济法》。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资金投入占主要比例。德国的经验是鼓励农民在基本的养老保险外参加其他的补充或是附加的农村养老保险,形成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从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保证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农村人口基本上都在农村养老保险的范围内,即使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身份的转变而变换养老保险种类。
二是,建立起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层次清晰明确。德国依靠社会保险、终老财产和自我保障三驾马车维系整个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专门机构的设立保证了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协调。德国从联邦政府到各个州政府,都专门成立了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拥有独立法人。
四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完善和正确实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政府的作用从立法开始,在立法上保证制度的合理和法律的规范;运作过程中,重视一般的组织工作和具体实施,加强资金的投入,并对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德国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一些违法的不规范行为就不会出现。从资金投入的角度看,补助比例都比较高,而且呈逐年增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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