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替干妹妹出头,
今年7月,
男子陈某用西瓜刀
砍伤另一名男子后逃之夭夭。
12月5日,
警方在山东陈某老家将其抓获。
7月7日傍晚,扬州民警接到群众报警,东花园附近有人被砍。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一名男子用手捂着脖子,身中数刀躺在血泊之中。
民警立即叫来120急救车,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经过治疗该男子并无生命危险。民警了解到,受伤男子姓梁,21岁,邳州人,事发当天曾与女子刘某发生矛盾。刘某曾在梁某哥哥开的纹身店纹身,欠下两百多元费用。当时,梁某问刘某追要钱款,刘某拒不还款,梁某心生不满就打了刘某一下。
纠纷惊动了当地派出所,经调解双方当场表示私了,互不追究。谁知刚走出派出所,刘某越想越不服气,便找到网上结识的“干哥哥”陈某,请他帮忙出口恶气。于是,陈某怀揣一把西瓜刀找到了梁某,一言不合拔刀就砍。
砍人后,陈某逃之夭夭,而梁某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构成刑事案件。民警对陈某展开追逃,12月5日在山东老家将其抓获。落网后,陈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他和“干妹妹”刘某通过网络结识,并不熟悉。陈某帮刘某出头纯属一时头脑发热,而事发后“干妹妹”竟将他的微信、手机全部拉黑了。目前,陈某因涉嫌故意伤人被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
成年人遇到事情
一定要保持冷静,
不能一时冲动
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扬州广播电视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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