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家店街道熊坊村的熊海林一家本以为自家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可享受“拆一还一”的政策,获得总面积为501平方米的新房,然而,持有熊海林家房屋农房证的胡先生赶了过来,称农房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拆迁后还建房应归其所有。目前,这两家人仍在争夺拆迁后分配的还建房。

村民:自家农房竟到了他人名下

去年,熊坊村被正式纳入三家店片区征迁范围,村民熊海林家里的一套面积501平方米的农村自建房也在征收范围内,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签约并搬迁。如今,房屋已被拆完,所在的地块正在施工建设。

昨日,熊海林向记者反映,去年开始签约拆迁时,一名胡姓男子找到熊坊村委会和青云谱区拆迁办,提出农房归其所有,拆迁签约、还建后分房的主要责任人理应是他,并称自己是从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中获得熊海林家农房的。

“我们根本就不认识这个人,我父母更没有与任何人办理农房过户之事。”熊海林称,其父母均健在,他们从来没有参加过法院民事调解,也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过经济纠纷。

根据熊海林提供的一张农房证图片,记者注意到,该套农房的户主确实为胡先生。据介绍,1992年,胡先生便已取得了这张农房证。对此,熊海林质疑:胡先生不是本村人,他是怎么把农房过户到他名下的呢?

村委会:“胡先生不是本村的人”

“胡先生不是本村的人。”南昌市青云谱区熊坊村党支部书记熊学伟告诉记者,至于胡先生是如何取得熊海林家农房证的,他也不清楚。

记者看到了一份由南昌市青云谱区熊坊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我村村民熊木廷(熊海林父亲)于1988年在我村建造了一栋农房,建筑面积约为500平方米。熊木延全家老小从1988年至2018年3月(该农房被拆除之前)一直居住在此。我村村民和村委会从未看见其他外人(包括胡先生及其家人)曾在此房屋居住或使用过。”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记者联系上了胡先生。他称,当年他通过合法的手续(有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花6万元购买了那套房屋,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农房证。

拆迁办:建议走法律途径处理此事

“胡先生确实不是熊坊村的人,但他持有农房证和法院拍卖文书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我们没有理由不和他签约。”昨日,青云谱区三家店街办负责此次拆迁安置工作的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表示,作为征收方,他们根据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依法进行拆迁还建。

据李姓工作人员透露,因为这套房屋牵扯到两户人家,所以,此前他们一直暂停处理熊海林或胡先生的还建房签约事宜,直到前不久才与胡先生签约。

“建议熊海林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李姓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通过司法途径有新的判决结果,可以根据新的判决结果重新执行。

律师:农房不得典当、抵押

在熊海林提供的那张农房证图片上,记者注意到,该证盖有“注意事项”的公章,上面有“本证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农房不得典当、抵押;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等字样。

农房不得典当、抵押有何法律依据?为此,记者咨询了一陈姓律师。“农房不得典当、抵押,这是我国土地法的基本原则。”陈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此外,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让熊海林一家人想不明白的是,既然农房不得典当、抵押,自家的房屋又是如何转到胡先生名下的呢?

昨日,记者咨询了负责该起民事调解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正在了解处理此事。

编辑∶林河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