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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也叫做高速公路服务站、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是专门为乘客和司机停留休息的场所。随着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的发展,相关税收问题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若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沿线的服务区符合上述对“房产”定义的,应当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若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地方性政策

各地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也存在不同的规定。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有关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应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辆牌照属当地的),一律由各收费站和服务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5号)第三条的规定:“鉴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休息、补给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对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于免费服务的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带用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对饭店、旅店、商店、修理修配厂、加油站及其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办公楼(室)以及配套设施(包括锅炉房、配电室)均应依照规定纳税。”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3号)的规定:“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为止,贵州省对高速公路沿线的服务站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如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房屋及土地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慧纳税 财产与行为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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