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黑团伙长期在广东省境内珠三角等多条高速、快速路“碰瓷”,并对多位被害人勒索钱财。不料某天该团伙作案时,“老大”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小弟”们却没有金盆洗手,反而集体“转会”到另一个涉黑团伙继续作案,被害人多达62名,最终两个犯罪集团都被绳之以法。

如此戏剧化的“碰瓷”不仅惹来了“报应”,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2019年1月至今,东莞市第一法院共收到涉黑恶线索28条,受理涉恶案件共计15宗,目前已经审结12宗案件,依法对6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面对黑恶势力,东莞市第一法院坚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始终依法“打财断血”、始终贯穿“铁案意识”这三个始终,出重拳、下重手,快审快结扫黑除恶专项案件,严惩了一批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集团。

15日下午,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一法院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对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工作。“这三起案件主要涉及的都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两个案件的被告都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法庭副庭长陈进龙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的认定愈发严格,“集团化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犯罪集团往往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案件1:

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罗某锋、黄某恒、梁某彬、黄某贵、罗某骏是一个“碰瓷”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东莞各镇区等地点向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扔螺丝、制造被害人车辆刮花被告车辆的假象,并以此敲诈被害人钱财。

被害人张某健回忆,“我开车从广州回深圳,路上听到‘砰’的一声,后面司机示意我停车,车上人下来对我说我的车挂到他们车的后视镜,声称维修费要5000多元,并且不让报警处理,最后给了1000元。”与他有同样经历的还有20余名被害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锋组织、策划了本案的全部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就犯罪集团所涉及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余四人被纠集参与犯罪,根据罗某锋的安排,采取两两搭档的方式实施犯罪,在具体犯罪中,五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作用相当,分别判处一年七个月到两年五个月不等,并赔偿罚金数万元。

案件2:

被告人黄某杰、刘某尧、徐某军等三人形成以黄某杰为首要分子,其余两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从2018年12月以来,改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损坏涉案的黑色雷克萨斯小车的左后视镜,再通过往他人车辆扔螺母发出响声虚构剐蹭事故,使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在东莞多次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和诈骗,共实施敲诈勒索21起,累计敲诈勒索金额为11万余元,实施诈骗8起,累计诈骗金额3万余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杰、刘某尧、徐某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到三年九个月不等,并赔偿罚金数万元。

案件3:

被告人魏建立纠集钟明金、李资德等人多次以钟明金、李资德等人作为残疾人的身份到被被害人工厂或者家门口,采取喊口号、烧冥币、敲铜锣等方式恐吓被害人,意图通过上述手段帮助他人索取债务,上述被告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被告人钟明金还单独通过上述手段实施两次作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魏某立、钟某金、李某德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冬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犯罪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分别判处两年四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赔偿罚金数万元。

专家意见:遇到“碰瓷”,尽快报警最有效

刑事法庭副庭长陈进龙表示,在高速路上“碰瓷”涉及到东莞各个镇街甚至珠三角其他城市,犯罪范围很广,“他们通常会用高端品牌二手车作为作案工具,以单独驾驶的司机为目标,采用团体分工合作‘演戏’,有人唱黑脸、有人唱白脸,且要求的赔偿金额高,如果不给钱就转化为暴力抢劫。”

“这些犯罪分子会选择偏僻的路段,或者外地车牌车辆的司机下手,瞄准被害人‘人生地不熟’的特征”,刑事法庭法官李沛雄说,“其实这些团伙利用的就是驾驶员在高速路上怕麻烦、赶时间、认为金额不大等心理作案的”。

刑事法庭法官陈雯建议,出现这类问题时不要急着开车门,可以直接在车里坚持报警,“报警其实就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而独自下车后可能会被黑恶势力威胁甚至控制,生命安全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