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县
一对夫妻分居10年后
妻子诉至法院要离婚丈夫居然要妻子赔偿10万元原因是妻子与他人非法同居多年法院却判决妻子只需赔偿5000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事情经过//

1997年,刘丽与张强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1999年12月,刘丽生下儿子张小东。但一家三口平静的生活只维持了10年。2009年,刘丽患上精神疾病,生活需要他人照顾。三个月后,张强将刘丽送至其父母家,自己外出打工。平时,张强不与刘丽联系。

在娘家人的帮助下,刘丽与他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闹上法庭

分居10年后,2019年3月,刘丽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张强离婚。开庭审理中,张强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为刘丽治病,欠了不少外债。

刘丽认为,双方已分居近十年,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

看到刘丽态度坚决,张强又提出刘丽与他人同居一事。张强认为,刘丽应承担其精神抚慰金,赔偿10万元。

刘丽表示,其患有精神疾病,没有赚钱和照顾自己的能力。在她病发的时候,张强外出打工,将她抛弃,没有照顾她,也没有给她钱治病。刘丽家人多次到张强家找人都没找到。

张强解释,在知道刘丽患有精神疾病后,采取很多方法为她治疗,花费很多钱,也向亲戚邻居借钱为其治疗,欠了很多外债。他为还债才出去打工。

一审法院:准予离婚 女方赔偿男方5000元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刘丽、张强婚后因家庭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好关系,现已分居十年之久。张强虽不同意离婚,但女方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刘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而对于张强要求刘丽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刘丽在与张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存在过错。但张强在得知刘丽的上述行为后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刘丽的上述行为,亦存在过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和过失,酌定刘丽向张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而张强与刘丽之子张小东已成年,不涉及抚养问题,故对刘丽要求张强抚养张小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丽赔偿张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张强不服沛县人民法院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强认为,其与刘丽感情没有破裂。张强称,他在外打工所得收入都用于抚养孩子和给刘丽治病。此外,一审判决的抚慰金过低。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强与刘丽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且刘丽后又与他人生活,应认定张强与刘丽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刘丽与张强离婚并无不当。

市中院认为,刘丽离开家,是张强没有积极照顾患病妻子,后亦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将刘丽接回的原因。张强对刘丽的离家,具有一定责任,故一审判决刘丽支付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张强在一审中未主张张小东的抚养费问题,其在二审中主张,法院不予理涉。

近日,徐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夫妻一方患病时 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石镜霞表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尽到妥善照顾、扶养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石镜霞法官提醒,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以上人名为化名)

徐报融媒记者 李梦琪

编辑 琦琦 校对 杨庆宇

责编 辛安然 总监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