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恩施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州城女个体户周某因对城管队员执法不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辱骂执法人员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事情经过

12月6日17时许,周某因自己的摩托车在施州大道182号门前违停被恩施市城管执法大队红庙中队拖走,为发泄不满情绪,遂使用微信昵称为“小不点”的账号(微信号:wozhouxiaoling6666)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些鸡巴日滴,一个摩托车老子停自己门口管你卵事,天天拖,要钱过年买药吃”辱骂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论。

据悉,在此之前,周某曾在施州大道182号门前违章停放过摩托车,恩施市城管执法大队红庙中队也对其违停的摩托车进行了拖离,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罚款,但周某屡教不改,仍然在该路段违章停放车辆。12月6日,周某再次在该路段违章停放摩托车,红庙城管中队对违停车辆进行拖离后,周某心生不满,遂发微信朋友圈对城管队员进行辱骂。

朋友圈发出后,被一位市民举报到城管部门,红庙城管中队便向红庙派出所和市网警大队报警。随后,红庙派出所通过电话联系了周某,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周某于12月7日前往红庙派出所投案。

▲周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辱骂言论

处理结果

经查证,周某微信好友共有2000余人,其不当的言论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恶劣影响。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存在自首行为,最终,公安机关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城管中队整治该路段违停车辆

温馨提示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作为手机微信使用者,必须正确使用微信朋友圈,要把国家法律当成自己遵纪守法的紧箍咒,绝不能让自己变成脱缰的野马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只有守住法律底线,才能拥有合法的话语表达权利。一旦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就会被依法剥夺言论自由权利。所以,使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表个人言论,既要自由,又要小心谨慎,绝不能让自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绝不能让自己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来源: 恩施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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