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据红旗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告人李某甲(女)、李某乙(女)、宋某甲(女)与被害人宋某乙(女)因经济问题和感情纠纷致双方发生殴打。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宋某甲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

2017年7月26日以来,被害人宋某乙因经济问题和感情纠纷,多次带人到新乡市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李某甲家单元口,采取用喇叭辱骂李某甲丈夫张某甲,扯横幅等方式滋扰张某甲一家。7月29日上午被害人宋某乙再次带人到**花园进行滋扰。中午12时许,与来李某甲家的被告人李某乙、宋某甲发生冲突、撕扯,李某乙用鞋殴打宋某乙,宋某甲用手打宋某乙,后李某甲也参与其中,并不顾群众劝阻,追打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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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乙倒地后,李某甲将宋某乙的上衣拉拽到脖子处,致宋某乙的上身赤裸,宋某乙趴在地上弓腰用双手护住自己的胸部,李某甲又将宋某乙翻转致其面部朝上,胸部外露,期间李某乙多次踢打宋某乙,宋某甲用手扇宋某乙的脸部。现场有大量群众围观,李某甲、李某乙、宋某甲三人殴打侮辱宋某乙的相关视频在手机微信圈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新乡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宋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现住新乡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7年10月11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制侮辱罪,2019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侮辱罪,2019年5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侮辱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25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宋某甲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通报时间

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宋某甲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律知识

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刑拘处罚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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