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荣枝的案件再次传出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接受了劳荣枝二哥的委托,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该案。吴丹红认为,这个案子还有许多谜团还未解开。“这个案子我也觉得挺震惊的,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本身我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我就接受了。”吴丹红如是说。吴丹红还表示,考虑到对方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目前也没有谈代理费用的问题。他将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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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网友对此行为表示不理解。劳荣枝与法子英背负七条人命,法子英1999年已经伏法,而劳荣枝却在外潜逃20年,如今终于落网。而且劳荣枝杀人证据确凿,作恶多端,广大人民对其深恶痛绝,认为这种人就应该立刻执行死刑,才能给当年死者一个交代,劳荣枝又凭什么请律师辩护,有为什么会有人愿意为劳荣枝辩护呢?难道劳荣枝的案子还能翻案吗?其实,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利为自己寻求辩护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辩护人也不是帮助罪犯摆脱法律的管制,而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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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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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吴丹红看来,劳荣枝的案件中可能还有许多细节还未被发掘,他代理劳荣枝案件并非是为了帮劳荣枝脱罪,而是为了挖掘真相。而更多人在得知真相后可以从这起案件中得到经验教训。希望大家要以法律为基础上去判断事情,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情绪,反而拒绝接受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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