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和金萌(女)是初三同班同学,因调换座位问题发生矛盾,放学后,金萌纠集张某、宋某、王某等多名男同学将李岩堵进小胡同进行围殴,导致李岩左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近日,李岩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萌及参与殴打的张某、宋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王某已和李岩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李岩谅解),法院以原告“损失已被填平”为由驳回了李岩的诉讼请求。

中学生遭校园暴力被打成轻伤

据判决书认定事实:李岩、金萌、张某、宋某曾为鲁山一中初三班同班同学。2019年5月10日,因调换座位问题,李岩与金萌产生矛盾。当天下午放学,金萌纠集张某、宋某和案外人王某等人,在校外围堵李岩,发生肢体冲突。李岩受伤后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21日,经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委托鉴定,李岩伤情构成轻伤二级。8月30日,李岩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李岩4万元(当天已履行)。

王某因年满16周岁,经调解赔付4万元

据李岩法定代理人介绍,李岩受伤后,学校表示和校方无关,应由派出所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通过骨龄鉴定发现,参与殴打李岩的王某已年满16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8月30日,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李岩和王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李岩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

律师:共同侵权人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岩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李岩被打的详细过程,公安机关都有记录。王某赔偿的4万元,是为了免被追究刑责,只是代表其个人意志,并不是替其他侵权人代为赔偿,李岩也没有和其他侵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李岩依然有向其他侵权人索赔的权利。

此外,在殴打李岩的事件中,金萌是组织者,张某、宋某、王某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他们都存在过错,都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哪怕是民事责任、惩戒教育。然而,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侵权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不符合法治精神,也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更没有起到遏制校园暴力的警示教育意义。

目前,李岩已向平顶山中院提出上诉,媒体会继续关注。

注:李岩和金萌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