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古蓉媛)近日,德阳市商务局与绵竹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联合执法,对绵竹市某商场未在公共场所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12月11日,德阳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绵竹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发现某商场从事商贸经营活动未采取有效禁烟措施,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采取拍照、执法记录仪取证、询问当事人等程序,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核实该商场公共场所未见设置有效禁烟措施,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规定,由《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对该商场未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场负责人就《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了宣讲,督促其做好商场公共场所采取有效禁烟措施,守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