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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 “妈妈” “狗” “主人”

毫无疑问,这是一段畸形、扭曲的爱情。

男方牟林翰自始至终的态度:精神控制?我不知,我没有,有我也不承认,但我还得装出一副大度的样子,来应付公众,她的死我确实是有责任的,毕竟她是我的女朋友,网上的东西太偏颇,属于自己的隐私不便公布……

他根本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错。那说明即便人死了,他最在乎的还是保护自己。

满身的虚伪自私,令人作呕。

从事件的爆出到舆论高潮,证据不足、报道不清,众说纷纭。直到女生的好朋友通过微信发文,让我们看到了最接近事实的真相。

1.男主用各种借口贬低、侮辱包丽,并不断重复,制造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可笑的处女情结,拿前男友质问女方,精神上洗脑,还要“身体力行”,要求包丽扇自己耳光、下跪向他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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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包丽必须用极端的方式证明对他的爱

要包丽为他堕胎、绝育,留下输卵管给他,甚至说要包丽用极端的割腕、吃药等方式证明对他的爱。

3.控制包丽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交、钱财甚至日常行踪(有一个金融系统的老爸还要向女朋友借钱不还,是人吗?)

4.用包括裸照在内的威胁,迫使包丽不与其分手

裸照、性爱视频、吃药自杀(吃完自己去医院洗胃,开了个假的证明)

5.每天都用微信高密度信息轰炸包丽,日复一日无时无刻地从人格、自尊上攻击包丽

为什么美好的爱情到这儿却变得如此压抑?

男主是字母圈的?

男主是字母圈的?

如果把这个程度的虐待叫“字母圈”

对“字母”的定义是不是太广泛了?

在我看来这**就是美国恐怖故事取材现场

字母圈我懂点 这个真的一点都不懂

“主人”毫无分寸!

恋爱版的电锯惊魂 现实中的沉默羔羊

想收藏输卵管?留下堕胎证明?

我看到的只有极致恶心的变态扭曲

喝*吃*我都能理解 可这个要怎么理解

而且女方几乎没什么互动 都是S在YY

快感在哪里?!

必须注意到女方的态度

她多次明确选择分手 结果牟某自杀威胁

还自称去医院洗胃 卖惨以实现“愧疚绑架”

字母圈的S对M是有最基本的尊重和底线的

在角色中为对方的快感“服务”

是特殊的爱不是变相的强奸 要双方都真心接受才算

而不是把人真的当了畜牲 做这种践踏人权的事情

是PUA?

是PUA?

男方使用的话术,大概率是典型的一种PUA流派,也是最臭的那个流派:五步陷阱法。

一是打压,挑个缺点不停哔哔。比如你胖,就天天说你胖;你声音难听,吃饭吧唧嘴,就天天强调你没教养。指哪打哪。具体到这事上,就是说你不是处女。反正把你自尊贬到尘埃里;

二是隔绝社交圈,说你朋友坏话,让你不出门,不交际;

三是拿畸形情感取代爱情本身。比如诉苦,叫妈妈,是为了激发母爱;搞sm,是为了激发依赖感;

四是做实验,由小到大。这件事上,先自己打脸,再逼你纹身,最后逼你切输卵管。一步步跳深坑;

五自然就是暗示你去死了。对这一套组合拳,看一眼就明了。男的是个聪明人,但聪明完全用错了地方。如果用在正道上,会是个可怕的政客。

也有网友提到这是披着字母外衣的高阶PUA。至于男主有没有学过PUA,无从查证,也或许他就如上述所说是个聪明人,无师自通(摊手)!!

PUA,其实就是一种煤气灯操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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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情感勒索、边缘型人格、病理性自恋、极度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等等,不管是哪一种分析,都离不开控制,这种不正常的控制从打压你开始,以控制你利己或发泄怨愤。只是女主深知陷入泥潭但是她的思想没有被控制!她很清醒所以才更加绝望!她只是一个大学还没毕业的女孩,没有多少社会经验。她不是笨,也不是自甘被控制,是她遇到的“恶”太强大了:经济控制、心理控制、人格否定和精神威胁样样触目惊心,大大超出了她这个年龄的女孩能抵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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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拿渣男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我们就拿渣男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来看看知乎答主路小疯的回答

1恋爱期间的行为需不需要法律来规制?
恋爱,在我们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应当属于道德来进行调整,但是生命、身体、健康的侵权,以及精神性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隐私、肖像是需要通过民法、刑法进行保护。

2本案男生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如果被害人家人进行起诉,依据有二:一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过错原则。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较为简单:损害、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回归到本案中,每一个要件几乎都存在争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人格利益的情形,在操作上稍稍具体,但公序良俗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本案的裁判中,法官需要结合情形对行为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论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男方并未通过直接的行为杀死女方,而是通过精神洗脑、控制的方式,潜移默化影响到女方的思想和观念,导致其产生羞愧感,进而自杀。这样一种纯精神性的影响与控制是否可以称之为加害行为,换言之,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这恐怕是一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了。

过错方面,通过现有的信息来分析,该行为毫无疑问是具有诱导性和侮辱性的,“主人”等类似的词汇足以征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存在“你去死吧”“你快点去死”类似的表述,则构成故意;反之,超过恋爱交往正常交流、用语,则为过失。我诱导你依附于我与诱导你去自杀,两种心理状态需要区分看待,本案应主要考虑过错中过失的问题。

另一思路是:在加害行为要件中,是否还可以考虑从男方的先行行为/在先行为的角度进行论证。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置于某种危险的困境中,行为人就有作为的义务防治危险或在危险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救助。男方的持续性、引导的行为,导致女方精神上陷入了纠结、痛苦、自卑的状态中,其就有了救助义务,持续的精神控制自杀并不是必然的结果但也是符合逻辑的选择。从这个角度出发,男方的行为同样具备违法性。

另一种观点来自知乎答主姓钟名东东:

我想将牟林翰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追究他刑事责任。

从客观讲起,包丽服药的死,表现形式仿佛为自杀,但实质上则是牟林翰他杀。包丽在选择服药自杀之前,曾长期连续性的受到来自牟林翰的精神虐待,价值贬低。根据其朋友的描述,聊天时的态度,价值观的改变,可以看出其自杀倾向已经升高。而在包丽后续接连借给牟林翰高达两万元,连牙套都没了的时候,也反映出其处于非常主观的状态,理智不再如正常时一般。在自杀倾向已经升高,理智也下降的状态下的包丽,面对之后的裸照、视频威胁,加上源源不断的精神虐待,我们应当认为其被逼迫程度已经达到了“无路可退”的地步。

在行为人主观方面,我们认为牟林翰是满足故意的要求的。

也许牟林翰会狡辩:“我一直爱着她”,“我只是不想她离开我”,“我并没有想让她死”,会以不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来抗辩。但这都只能沦为谎言和借口,而所有谎言在现实面前都是苍白的。知道包丽服药自杀后,老师来询问情况,以“没事了,在睡觉”为由隐瞒包丽危险情况的人不是别人,正是牟林翰。明知包丽存在死亡的可能性,却阻止老师来救助她,提高包丽死亡的风险,这无疑体现了他对包丽死亡,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女生已死,除了让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还想对所有的女孩说

你不是带着拯救世界的任务来到人间的,你才是人间最珍贵的。既然来这一趟,要开心些。

本文摘自:

知乎答主:王元泽Richard
www.zhihu.com/question/360570348/answer/933290682

知乎专栏作者:Coco Jamboo

www.zhihu.com/question/360570348/answer/932964903

知乎答主:路小疯

www.zhihu.com/question/360559399/answer/933240924

知乎答主:姓钟名东东

www.zhihu.com/question/360570348/answer/93343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