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
银保监会网站披露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 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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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南昌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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