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男方双方离婚时因子女抚养权有争议的,除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外,法院会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这个原则性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吸毒、酗酒、嫖娼等恶习的,对另一方争夺抚养权是不是比较有利?

同等条件下,对另一方争取抚养权,的确是比较有利,但是什么才算是恶习?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恶习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常理上的理解,恶习一般就是指严重不良习惯,这种严重的不良习惯,有违法的,例如吸毒;也有不违法的,例如酗酒。

无论是违法的恶习,还是不违法的恶习,如果其自身有恶习存在,与其共同一起生活的人肯定会受到影响。例如吸毒,吸毒的人员存在复吸的可能性极大,有的戒毒多年都无法根除,其毒瘾发作时可能伤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例如酗酒,这个就不用多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即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伤害自己。

因此,如果一方自身存在恶习的,双方就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将子女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另一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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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梅诉称:原告陈某梅与被告周某良于2007年相识,200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生育儿子周某甲。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且不务正业。

2011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之后,被告一直未参加工作,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周某甲年满18周岁。

被告周某良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或者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8月21日,婚生儿子周某甲出生,出生后一直由陈某梅及周某良的母亲照顾,陈某梅主张其现职为办公室助理,每月收入3,000元,有能力抚养周某甲,而周某良自从戒毒所出来后,并未参加工作,故要求婚生儿子周某甲由其抚养,并由周某良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周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2010年8月开始,周某良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1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周某良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从2011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梅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周某良婚后有吸毒行为,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原告陈某梅诉请解除其与被告周某良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儿子周某甲的抚养权,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因素,将婚生儿子周某甲判给原告陈某梅抚养,理由如下:1、周某甲出生的当月,周某良就开始吸食毒品,并最终被送至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周某甲的此种恶习不利于儿子的成长,其也并未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2、周某甲出生至今一直在陈某梅身边照顾,突然改变环境不利于周某甲健康成长。

至于抚养费,原告陈某梅要求被告周某良每月向原告陈某梅支付婚生儿子周某甲抚养费500元直至周某甲年满18周岁或者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数额符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东莞市的一般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良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前、7月15日前各支付一次。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陈某梅与被告周某良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婚生儿子周某甲由原告陈某梅抚养,被告周某良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陈某梅支付婚生儿子周某甲的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付至周某甲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法院在考虑儿子的抚养权时,首先考虑到被告周某良吸食毒品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情形可能对儿子的成长不利,最终判定儿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有利。所以,在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有自身有恶习的,对另一方争夺抚养权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