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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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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量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轻微

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不满500元、输赢额不满200元或单注最高不满50元

一般

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输赢额200元以上或单注50元以上

较重

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数额1500元以上、输赢额500元以上或单注100元以上,或者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

严重

聚众赌博不够追诉标准,或者个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人赌资数额3000元以上、输赢额1000元以上或单注200元以上,或者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多次参加赌博、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的

*备注、对赌博人员并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应依法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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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问题

1、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严重”?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及执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处罚的;(3)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4)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6)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2、赌博行为具有何种情形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赌博行为,如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主动交代,表示悔改的;(2)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3)被胁迫、诱骗赌博的;(4)未成年人赌博的;(5)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3、如何区分赌博行为与娱乐活动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该条“娱乐活动”、“少量财物”做出深入解释及硬性规定。要把握好这一点,应当注意“娱乐活动”与“赌博行为”的区别,不得一概而论。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舆情,作区别对待。

4、如何认定赌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蠃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蠃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对多次参与赌博的,不能简单地将赢款累计相加作为赌博违法所得追缴,应将每场的输赢情况调查清楚后再根据实际赢取的钱款正确计算其违法所得后追缴。

赌资认定问题,实际工作中若行为人不承认其所携带的财物是准备用于赌博的赌资,应通过计算其输赢情况或其他旁证认定其实际赌资;行为人不承认参赌但有其他旁证证实其赌博行为而赌资未能认定,应对其参赌行为予以处罚。上述两种情形,为防止复议、诉讼风险,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赌资的情况下均不应将其随身携带的所有钱款视为赌资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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