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文件,对汇算清缴的内容、方式、流程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很多人听到这词比较懵,说的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早在去年年底,也就是2018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一条说明: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

本次的《汇算清缴征求意见稿》,也是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个税税制改革完善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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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就是要对你的全年收入再做一次综合统计,然后对你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记住一句话:收入低的国家退税给你,收入高的当然要补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你就不操心了!

今天就给大家捋一捋,毕竟是关乎个人收入的事情!所以还是必须得重视一下!

我们先谈谈个税汇算清缴的背景

我们在之前《个税法案见证中国人民富起来的历史》中一文讲到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那如何进行综合征税?——那只有对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此,这也是中国个税史上的首次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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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来个税自行进行申报,看到这,有的小伙伴就有小心思:“那申报悄悄可以虚报、瞒报”——打住,新版的《个税法案》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能这么做,教育、户口、医疗、住房、工作单位、银行等等早已整合成了一张大网,国家对纳税个人肯定有全方位的掌控。

如果有比较硬气的小伙伴不听,那你肯定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关要义爱国、诚信原则,在《个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全面实施,失信者将面临联合惩戒!》这篇文章说的很清楚,我国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于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

而针对个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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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做

回过头来看,为什么我们现今要施行“汇算清缴”,那就是发挥税收调节的职能,进行再分配调节。

这要从一个冲突说起。以往我们国家征收个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制度: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

在分类征收制度下,征税最好的办法就是谁给发工资就从谁那儿扣,这就是常说的“源泉扣缴”的意思

那个工资的源泉是谁呢?肯定就是你的用人单位。因此,在用人单位给员工发工资时就把个税给扣了,个税征管也就完成了。

在这种征收制度下,整体流程是非常清晰的,但是也有个问题——它不能累加。

同一个纳税人在不同地区领取的综合所得,在代扣时无法累加;同一个地方发放的不同类别综合所得,也无法累加。导致各类收入之间不交叉,各收各的,征收时候只能各自计算,各自按照固定的代扣税率去扣缴。

无形中对一部分人来说是增加了负担,但是也存在一批人该缴100元的税,因为信息不对称,各收各的缴了80,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所以这样征收对税务来说能够更好的进行“查遗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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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旧采用源泉扣缴对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单位财务人员就必须知道纳税人当年综合所得的累计额,同时还要知道纳税人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前述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进而确定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从而足额扣缴该笔综合所得的个税。

这样无形中又会对用人单位的财务人员增添工作量,但又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中间过程不会出错,其中还会涉及到对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的担忧。

总的来说就是分类征收制度下的源泉扣缴与2018年出台新《个税法案》出现了不匹配、不适用,亟需与其相匹配的办法——那就只有个税汇算清缴了

如何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总共分两步。

第一当然是要“汇算”——就是将每个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收入)累加到一起重新核算应缴个税额度。

第二就是要“清缴”——纳税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完成2019年度的个税纳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提醒: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是六项。)

看不懂没关系,举个例子,假设:王某一年的(法定扣除之后)工资收入是10万,另外累计还有10万的劳务报酬收入,在源泉扣缴的过程中,一共扣除了2.35万的个税,其中工资薪金扣税0.75万、劳务报酬扣税1.6万。

按照新个税的规定,这两项都属于综合所得,因此合并之后的综合所得为18万,对应的是20%的税率,汇算后的应缴个税为1.9万。由于代扣的个税超过了应缴的个税,因此可以在清缴过程中退税0.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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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些是否意味着每个人的个税收入都要重新计算?

当然不是,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优秀纳税人就不需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总的来说,在新个税法下,退税的情形较多。最常见的情形可以这样区别理解:平常工资低于5000元,个别月份收入较高;既有工资、也有劳务所得,合计收入低于20万元左右;只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工资收入,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平常不能扣,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以扣除等。

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也极大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汇算清缴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