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庞某在北京海淀区经营着一家餐饮公司,是这家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餐饮公司想要扩大规模,庞某便想着可以向社会寻求一些借款,经人介绍,庞某认识了郑某。
2015年10月12日,庞某将郑某约至北京的一家酒店,庞某提出自己经营的公司想要扩大规模,急需一笔资金,在与郑某进行商议后,庞某提出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别克牌轿车作为担保,向郑某借款共计17万元。后庞某因为缺乏资金,便将自己已经做了担保的别克轿车出售给了他人。
同为餐饮公司负责人的林某在得知庞某将汽车做担保向郑某借款17万后,便提出让庞某给自己做担保,再次以餐饮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郑某借款。庞某表示同意,2015年10月20日,两人将郑某再次约到酒店。林某以自己餐饮公司的机器设备做担保,林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做抵押向郑某借款500万元。
在借款前林某已经将餐饮公司的机器设备全部交给了杨某处理,林某并未与庞某就此进行商议。在借到郑某的500万元后,林某携款逃走。
2017年,公诉机关以庞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伙同林某进行合同诈骗为由,将庞某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庞某在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做抵押借款后,又将该车辆出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认定庞某与林某合伙进行诈骗的事实上因缺乏证据未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庞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孟博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庞某为了给自己的餐饮公司筹集资金,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做抵押向郑某借款17万元,在借款后庞某因为公司再次缺乏资金,便将之前做了抵押的汽车出售给他人,因无法返还郑某的借款,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建议:
1. 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经济纠纷的区别主要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并在现有的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作准备,例如积极组织货源,积极筹集资金等。
2. 在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时,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对他人的非法占有事实不知情,也并未参与其中来证明自己不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3. 被诈骗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审查合同条款,认真调查对方背景,让对方提供担保等方式来保障合同的履行,在对方拒不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证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以及在合同期届满时搪塞、推脱、携款逃跑等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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