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7 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璟文涉嫌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璟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 90 万元 ; 已退缴在案的赃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 914.85 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赃款及孳息 136.39886 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位于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中段(八州电站职工宿舍旁)的房屋一栋(共五层),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黎平县某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7 辆出租车(为张璟文实际持有)经营股权及孳息(孳息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被告人张璟文先后任黎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黎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任职期间利用主持黎平县交通管理局以及黎平县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过程及工程款审核、拨付时,为工程项目承包商、实施人、公路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景、林某筹、王某贵等 28 人的贿赂,并利用受贿款投资和借款获取孳息共计 1526.24886 万元,其中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 740.58 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璟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璟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
庭审当日,黎平县纪委监委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70 余名党员干部到庭旁听,现场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来源 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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