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19日讯 18日,记者在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新区规划和土地利用、产业促进、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政务服务、人才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共计9章60条。

  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中可以容错

《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工进程。规定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工,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新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

  房地产项目

  应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

为新区吸引、留住人才,条例从工资、社保待遇到住房作了全方位规定。新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职责、绩效核定,可高于同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的1.5倍以上,退休后社保待遇不低于同职级公务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到新区工作提供创业就业、社会保险、就医保障等帮助和便利,给予安家补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入学问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设人才公寓,面向各类型人才出租。新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请建设为本单位人才提供的住房。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百分之八十。为快速聚集新区人口,规定新区应当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限制公民在新区落户。

  行政许可事项

  加盖印章后不得重复审批

《条例》规定在新区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批。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机构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履行、兑现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和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建成区绿地率达38.9%以上

此外,《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绿色廊道和公共绿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5.7平方米以上。新区内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执行室温不低于20℃供暖标准。未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列入改造计划进行供热设施、节能保温墙体改造,达到不低于20℃供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