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6年10月,县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2016年2月,陈某先后2次在县某宾馆分别与卖淫女李某、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人嫖资各1000元。同月某晚,陈某与朋友在茶楼打牌,每把输赢达500余元,陈某本人共赢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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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对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公安机关未就陈某行为是否构成嫖娼和赌博作出认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与党员标准完全不符,应由纪检机关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嫖娼和赌博,并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嫖娼、赌博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先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作出处分决定。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已超过追究时效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嫖娼、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在上述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不以公安机关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只要经核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对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意见。如果该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