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操先生本想通过零首付的方式购买一辆家用车,结果却遭遇诈骗,车没拿到就算了,还为此背负了银行几十万元的贷款,银行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操先生归还购车贷款49万,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操先生明明遭遇了诈骗,没拿到一分钱,更没拿到车,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不知你们有没有想过?

简要介绍一下大概情况:

2014年,操先生准备零首付购买一辆奔驰ML320汽车,为此结实了中间人林杰。林杰介绍了一家4S店的工作人员刘其给操先生认识。

之后,操先生在刘其的安排下签署了一系列的空白购车文件和空白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文件。

文件签署之后,操先生一直未收到任何消息,直至2个月后的一天,操先生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关于其尾号为3409的信用卡有一笔交易为618000元的短信,但操先生说他并没有领用信用卡、没有激活信用卡、未设置信用卡密码等。

操先生很疑惑,于是立刻和4S店、银行联系,但称并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两年后,操先生向警方寻求帮助。

以上主要是操先生简述的大概情况,但从操先生提供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起事件可能和操先生所说的有出入。

从操先生提供的公安部门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应该是贷款银行先报警,而非操先生先报警的,银行认为操先生与其他人伙同骗取银行贷款。

另外,依据公安部门作出的情况说明,我们可以确认如下几个事实:

  • 是中间人林杰诈骗操先生的购车款,操先生确实未收到61.8万元的购车贷款;

  • 操先生与银行签署贷款合同,4S店提供担保,贷款直接下放到4S店,贷款又经过4S店工作人员刘其等人转到了中间人林杰手中,但林杰并没有将钱支付给销售奔驰车辆的4S店,操先生自然也就不可能拿到奔驰车。

那么现在,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操先生归还贷款,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二审法院还会支持吗?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说,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似乎有些欠缺。

  • 银行的空白文件为什么会流传到4S店销售人员的手中,让操先生独自先签署;

  • 大额贷款,为什么没有现场签署合同并录音录像;

  • 银行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与中间人林杰等人故意串通损害操先生的情形;

  • 从判决书来看,银行并没有起诉作为担保人的4S店,此又为何?虽说起诉谁以及不起诉谁是银行的权利,但本质上这次事件中,贷款是直接下放到4S店的,并没有下放给操先生,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说,也应该一并起诉作为担保人的4S店,而非仅起诉操先生。

结合上述情形来看,利用操先生与银行签署合同不过是中间人林杰犯罪的手段,银行工作人员里应外合才使得林杰得以实施犯罪,操先生本身疏于防范,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但操先生本身并未实际收益,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本案应当定性为刑事犯罪更为合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银行的起诉,才更符合公平正义。

抛开本案不谈,我想提醒诸位的,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其他文件签约,都得睁大了眼睛,空白文件签署千万、千万要注意,一不小心就上了套。

本人曾经碰到一些当事人,为了在小贷公司贷款,结果签署了一大堆文件,很多空白的地方,随便小贷公司怎么填,说好的月利率只有1%,结果小贷公司填了3%,你说不是你写的,白纸黑字在那里,谁又信呢。

如果不放心,就连签字都最好自带签字笔,因为有些签字笔签了之后现场能看出来,一段时间之后就会消失。

总之,骗子的手段太多了,层出不穷,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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