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陆川法院执行局接到陆川大桥镇派出所的电话,说是被执行人吕某某已经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通知法院派人过去处理,于是陆川法院执行局局长陈玉彦立即带上法警赶往大桥镇派出所。
谢某某与吕某某是同村人,因为排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打架,谢某某被吕某某打伤。谢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吕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21.62元给原告谢某某,原告谢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65.95元给被告吕某某。相互抵消后,被告吕某某须赔偿谢某某5655.67元。
判决生效后,吕某某迟迟未赔钱,谢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向陆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陆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吕某某仍然未履行赔偿义务,陆川法院执行局陈玉彦局长多次派人去被执行人家中都未找到被执行人,于是,陆川法院向被执行人吕某某所属的大桥镇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大桥镇派出所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吕某某。
12月11日上午,大桥派出所获悉被执行人吕某某已经回到家中,于是民警立即出动,到被执行人吕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该派出所办公室,并通知法院。陆川法院执行局局长陈玉彦等人赶到大桥派出所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吕某某进行询问,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吕某某态度蛮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陆川法院遂对被执行人吕某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来源:陆川法院,部分图片为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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