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滕州市某村支部书记伙同黑恶势力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作证等被逮捕起诉。涉案金额数百万,其中非法采矿数额3403545元!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滕州市**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杜某甲为首的恶势力。

涉案主要人员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杜五),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住滕州市大同**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滕州市**村支部书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街**号**号,住滕州市中央城**号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聚众赌博,于2008年7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29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滕州市**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杜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5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滕州市**镇西南岭村大街上,无故将滕州市**镇张山口村村民张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2006年9月24日16时许,杜某某(已判刑)以耿某乙沙场出售风化砂价格低为由,同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黄某某、陈某某以及周 (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滕州市**镇**村东耿某乙沙场持木棍、砍刀等工具,将耿某乙、耿某甲、耿某丙打伤,并将耿某乙的桑塔纳轿车及挖掘机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桑塔纳轿车等物品的损失价格为7503元。经法医学鉴定,耿某乙、耿某甲、耿某丙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3、2018年3、4月,被告人杜某甲以在滕州市**镇街道上打扫卫生需购买洒水车为理由,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购车款23000元,安排张某某向黄某某强行索要购车款23000元,二人迫于被告人杜某甲的威势不得不给付,后被告人杜某甲将洒水车交给杜某某使用并对外出租获利。

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杜某甲经商议后,以修路筹集修路款为理由,采取在滕州市**镇**村**路上拦截过往拉沙车辆的方式,强行向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索要修路款,先后收取陈某某20000元,朱某某12000元,张某某8000元,杜某某8000元,共计48000元。

二、非法采矿罪

1、2016年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村村北的土地内开采建筑用砂对外出售。经勘测,被告人杜某甲等人共非法盗采建筑用砂38372.36立方米。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采建筑用砂的价值为1564685元。

2、2016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甲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村向阳水库东侧两处地块内、顾庙村被告人杜某甲沙场东南侧两处地块内、朱庄二村村北刘某某承包地内及高铁西侧两处地块内、谷堆石村东南黄家芦苇大桥附近等七处地方开采风化砂,共计101679.58立方米,经鉴定价值1201702元。

3、2015年以来,被告人杜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庄**村北孙某某、刘某某承包地内以及高铁西侧四处,谷堆石村东坑塘内等六处地方开采风化砂,共计7924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637158.00元。

三、妨害作证罪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甲同张某某等人在滕州市闫庄村非法采矿案发后,为掩盖被告人杜某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同张某某预谋后,组织、指使闫某甲、闫某乙、闫某某(以上三人已起诉)等人到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滕州市公安局作伪证。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